[ 凌宗亮 ]——(2014-1-9) / 已阅8948次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属可以适用约定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属之所以可以适用约定,在于此种发明并非单位有目的、有计划进行的发明创造,而是基于发明人的兴趣或积极性而产生的“意外之得”。虽然发明人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这种物质技术条件并非单位主动投入,而是对单位已经投入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再利用。而且由于发明创造对于单位而言是“意外之得”,单位可能也没有做好转化实施的准备和计划。即使相关发明创造归发明人所有,也不会对单位的利益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专利法对此种情形并不做强制性的干预,允许单位和发明人自由协商,符合专利法及职务发明制度的基本宗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技术成果归属可以适用约定亦有规定,但鉴于上述规定属于一般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是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特别规定,而且专利法的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故在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利法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涉案专利是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为完成被告交付的研发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当归原告昂丰公司所有。虽然原告昂丰公司与被告之间就专利的归属签订过协议,但该协议并不适用于涉案专利。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