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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子对司法问题的思考

    [ 崔永东 ]——(2013-12-20) / 已阅9386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永东

    管仲曾在齐国进行改革,助齐桓公成就霸业。《管子》一书并非一人一时之作,一般认为该书成书年代约在战国至秦汉之际这段时期。《管子》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以法家(齐国法家)为主体,兼采道、儒、阴阳、名、兵等家思想并加以融会贯通。本文仅对管子的司法思想进行梳理概括。本文所称“管子”均指《管子》一书。


    “严刑罚”说

    《管子·牧民》提出了“严刑罚,则民远邪”的主张,要求掌握司法权力的官员严格适用刑罚,让民众远离邪恶。在其看来,“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威严的刑罚可以使轻忽怠慢的人认真守法。作者又说:“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意谓必须严格施行法令,让民众遵守法令,这就是政治。其中也包含了严格司法的意思。

    《管子·重令》又说:“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姓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姓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这段话所透露的信息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行令”即施行君主的法令,“行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等活动;“行令在乎严罚”的意思是司法上严加惩处,“严罚”包括严格处罚和严厉处罚两方面,后者实际上就是重刑,即加重刑罚。但管子的重刑并非滥刑,而是强调依法处刑。

    管子又说:“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审而不行”是说立法周密但不能施行。作者认为,法律不能施行是因为赏罚太轻,反映了其重刑主义的立场。当然,从该书看,个别地方也有“薄税敛,轻刑罚”之类的话,但这显然是受儒家思想影响所致,并不能代表该书主体上的法家倾向。何况“轻刑罚”只是对某些犯罪的从轻考量,并非对所有犯罪都从轻发落或减免刑罚。

    主张严格适用刑罚,但反对滥施刑罚是管子的一贯立场。该书指出:“凡轻诛杀者杀不辜,而重诛者失有罪。故上杀不辜,则道正者不安;上失有罪,则行邪者不变。”引文中的“轻诛”是指轻易杀人,“重诛”是指以杀人为重,即舍不得杀人或者说姑息于杀人。作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违反了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法官严格依法论罪,既不能不按照法律轻易杀人,也不能对该杀的人不杀,姑息养奸,让坏人逍遥法外。


    刑罚“必信”说

    先秦时期的法家人物,在司法上一般主张刑罚“必信”,即对有罪者一定要进行惩罚,以树立司法的威信和司法官员的权威。《管子》一书也不例外,强调刑罚必信,许多言论可证明此点。如《权修》:“赏罚不信则民无取”;“赏罚不信,民无廉耻”;《法法》:“赏罚必信密”;等等。

    基于刑罚必信的立场,管子反对赦免犯罪,主张“罪死不赦”,认为对犯死罪者赦免会破坏司法的权威。又说:“正法直度,罪杀不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意思是说遵循公平正直的法律制度,处死犯死罪者不予赦免,依法刑杀而不失信用,民众就会敬畏司法。相反,“赏罚不信,五年而破”,对于一个国家的君主来说,如果他在赏罚上不讲诚信,那么有五年时间就会国破家亡。这句话的警示意义在于:刑罚的信用、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政权的存亡!

    《管子·四时》甚至还将执行刑罚、不赦有罪与阴阳消长、四季变化的自然规律联系起来,认为对犯罪者不加姑息地进行惩罚符合自然规律:“断刑致罚,无赦有罪,以符阴气。”按照该篇的理论,秋、冬季节是阴气盛行的时候,此时执行刑罚是顺应了时令,因而是天然合理的,而赦免有罪则违反了时令,不符合自然法则,因此是行不通的。此种观点今日看来并不科学,但是信奉天人合一观念的古代中国人对此并不质疑,并且在汉代经过董仲舒等儒家学者的努力,被统治者确定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秋冬行刑制度,该制度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

    管子还指出:“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刑赏信必于耳目之所见,则其所不见,莫不暗化矣。诚,畅乎天地,通于神明,见奸伪也。”这里的“必”、“信”都有坚决、必定、信实的意思。用刑坚决会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会潜移默化地取信于民,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而做到这一点,需要统治者“贵诚”即以诚信为最高原则,以诚信的态度从事司法活动。诚信可以“畅乎天地,通于神明”,具有超越的价值和意义,这里的思考已经上升到自然哲学和宗教神学的高度。


    “刑罚不颇”说

    《管子·君臣上》曰:“刑罚不颇,则下无怨心。”此处的“颇”是“偏”的意思,“偏”即偏私、不公平、不公正之意。句意为刑罚公正,则无民怨。应该说,刑罚不偏不倚、司法公正公平是管子司法思想中的核心价值,尽管其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对今天仍有借鉴的价值。

    要追求司法公正,就要求掌握司法权力的人必须秉公执法,不让偏私之心左右司法过程。管子说:“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爱人”指亲近的人。句意为司法官员不能因为犯罪者是自己亲近的人而枉法,他应当懂得爱护法律必爱护自己亲近的人更加重要。

    《管子·问》又称“审刑当罪,则人不易讼。”“刑当罪”指罪刑相当,亦即审判公正、量刑适中。作者认为司法审判如果做到罪刑相当,当事人会心服口服,不再为此争讼。当然,对司法官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达到的境界。

    管子还说:“刑赏不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刑罚适用不当,即使杀人再多也不能禁止犯罪。只有以公心定罪量刑,才能使受刑者无怨气。“行法不道”即从事司法活动不公道,民众就不会顺从。

    《管子·君臣下》又言:“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倍”通“背”,“道”指公道。句意谓君主违背公道,舍弃公法,任凭私意主宰司法,必然导致国家政治的混乱。作者对“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的君主提出了批评,认为其“枉法而从私”的行为导致司法不公,而“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

    “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这对执掌司法权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棒喝。“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这是说,先王治理国家,不逞其思虑于法律之外,也不在法律之内行其恩惠,其行为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做到了禁止罪过而不受私意干涉。

    《管子·明法解》云:“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这一带有结论性的认识强调了如下几点:(1)法律的实施不容私意干扰,因为私意是妨害公正的;(2)私意左右司法会破坏法治,导致国家的混乱;(3)君主不可因个人好恶来决定刑罚;(4)君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至高无上,在司法上强调依法论罪。上述看法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教”、“刑”兼备说

    “教”是指教化而言,《管子》中的教化既指道德教化,也包括法律教育。“刑”指刑罚。根据管子的观点,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教化与刑罚必须兼备,它们是治国的两种手段,两个抓手,君主两手都要抓,都要硬。教化权与刑罚权(即司法权)是国家的两项重要政治权力,君主要坐稳江山就不能顾此失彼,教化与刑罚缺一不可,两者之间是一种互动的、辅助的关系。

    对道德教化的强调是管子有别于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晋秦法家的地方,在法家内部可谓特色鲜明,反映了齐国法家兼采儒家等各派学说的包容精神。《管子》首篇《牧民》中就提出了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四项基本原则)的名论,认为四项原则缺一不可:“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强调“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上述言论说明作者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道德或道德教化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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