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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初探

    [ 赵树坤 ]——(2013-11-27) / 已阅9139次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丰富了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笔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处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个人建议,以图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该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这两条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二者在案件来源、提出条件、建议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案件来源较单一,检察院接收当事人申请有前置条件,当事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身利益,而检察院依职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案件来源比较复杂,也无前置条件,建议内容更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

    (一)对哪些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裁判文书包括: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未作出生效实体判决的案件管辖权异议生效裁定。

    检察院对下列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支付令。(2)人民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3)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财产分割问题除外。(4)人民法院准予撤回起诉、上诉的裁定。(5)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6)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的裁判。(7)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决定。(8)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9)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其他非终局性裁定。

    对检察院在下列情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1)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实体判决,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生效裁定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2)案件当事人已经执行和解,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对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但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规定事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除外。


    (二)受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与检察院协调,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来保护自身权益,检察院仅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来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3)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4)再审检察建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5)针对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提出。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三)受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具备哪些材料

    检察院提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提供以下材料:(1)再审检察建议书;(2)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书面申请,检察院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提出检察建议的除外;(3)检察委员会决定书;(4)原审裁判文书,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或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5)其他证据材料。不具备前述(1)至(4)项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案号、案由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定程序提出的,因此该类案件应当编立“民监”字号,案由为原生效裁判文书载明案由。裁定再审后,按照再审案件编立案件字号,案由为原生效裁判文书载明案由。


    (五)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部门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贺荣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审判监督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对检察建议的审查是对实质内容的审查,这项任务跟抗诉和再审有着密切联系,这项职责由审监庭负责更适宜,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办理检察建议和抗诉这两项任务应由审监庭负责。审判监督庭负责抗诉案件审理,与检察院存在着持续的沟通,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有着沟通和协调方面的优势,也便于对口管理和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因此,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可由立案庭受理,由审判监督庭审查,并回复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期限、形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再审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生效再审裁判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经审查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提请上一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认为原再审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裁定提审。


    (七)上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原审法院经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成立的如何处理

    上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相同,原审法院经审查该再审检察建议成立的,应提请上级法院审查,上级法院经审查,再审检察建议成立的,裁定提审,再审检察建议不成立的,由原审法院回复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相同的,原审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原审法院应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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