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勇 ]——(2013-7-10) / 已阅8422次
(二)建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旅馆等相对封闭的经营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海南万宁案即是实例。我国应建立封闭性经营场所内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规定封闭性经营机构应对未成年人独自或者由其他人带入旅店、酒吧等封闭性场所进行警示、拒绝服务或者报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活动的场所,并有法规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是,没有规定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酒吧、夜总会等,更没有关注封闭性经营场所内极可能发生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我们认为,应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封闭性经营机构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要,目前无论是在幼儿园、小学或者家庭中,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人所做的未超过一般的看管,远不足以满足当前社会环境下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需要。我们应借鉴台湾《性侵害防治法》、美国《家庭安全法》等,强化未成年人的生理和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幼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学校与家长间的沟通机制,强化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监护责任,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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