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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的价值追求

    [ 张智远 ]——(2003-12-28) / 已阅36177次

    权利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是为了避免或消除权利冲突。为什么要消除权利冲突,是为了做到尊重和保障权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卢梭曾断言:无法律,则无自由。法律至于权利,即保护又限制,并且对权利的限制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削弱或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因而对权利进行限制的价值准则就在于“限制一定的权利仅仅是捍卫更大权利所付出的代价而已”。
    4、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
    (1)正当性原则。要使限制的权利不偏离保障权利的价值目标,那么对限制权利的正当性要求就是必须的。德沃金认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准备证明他所作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他限制公民权利的时候。”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第一,限制权利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第二,作为依据的法律本身必须是正当的。
    (2)不贬损原则。限制权利是以保障权利为精神底蕴,因此限制权利的基本前提不得损害权利。为了不损害权利,法律对权利限制的度量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现实中确定一个具体的度量标准是困难的,但确定一个总的原则还是可行的,这个原则应包括这样的内容:第一,法律对权利限制的最大限度是不能剥夺权利。否则权利就不能称其为权利,而沦为了义务或责任。第二,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应以消除权利冲突为基准。第三,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应以不妨碍权利的实现为主要指标。因为限制本是不是取消或缩小权利,而是确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
    (3)最低性原则。法律始终以权利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它应站在客观、正义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权衡来设定社会成员的具体权利。一般说来,权利受约束或限制越小,权利的存在和行使的空间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确立一个权利的最低限制原则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代,如何最低限度地限制权利已不是一个制度难题,而是一个技术难题。因为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限度的限制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认为,最大限度地拥有权利与最低限度地限制权利是彼此消长的,那么权利的最低限制度就应该以权利的实际享有程度作为评价参数;权利的实现程度越高,权利的限制度就越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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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郑正来译,
    9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9-190页。
    10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页。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6页。
    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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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美]L.亨金:《权利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16[美]L.亨金:《权利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17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50-451页。
    18李权等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3页。
    19[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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