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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资本由其他公司垫付后被抽回之行为辨析

    [ 陈姣莹 ]——(2013-2-20) / 已阅12437次

    [8]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人往往也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因为行为人之所以要在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往往就是因为缺乏资金,因而大多数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虚假出资的行为。参见肖晚祥、张果:“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辨析”,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9]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三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出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8期



    作者:陈姣莹,潘庸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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