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平 ]——(2012-11-13) / 已阅9353次
该条是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性表述。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旨在使物权于未来发生变动的债权所为的登记,以及个别情况下保全尚未本登记的物权所为的预备登记。预告登记具有担保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法上的请求权功能,它是一种临时性担保手提,同时,其本身的效力具有物权性质。
“一房多买”是司法实践中广为诟病的不良现象,房屋的所有人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常以转让特定房屋所有权为由同多个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人一房多买的合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义务,然而,由于一房的特定性自然满足不了其他房屋买受人的买房意愿,买受人虽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至少对买受人的意愿实现产生了影响。因此,买受人为了达到其房屋所有的意愿,通过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来实现和担保其对出卖人的债权,而预告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也为其他买受人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提供法律事由。
三、《侵权责任法》所涵摄的合同相对性突破样态
1、规范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理论分析
自罗马法以降,合同作为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占据了债编一多半的规范篇幅。债权固然是对特定人请求为给付的权利,其性质为一种对人性的请求权,然而,债权实现既需要当事人间的配合,也需要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尊重,这种债权人与一切人直接的关系即表现出债权因其不可侵害性所表现的绝对性。《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所列举的权利均为绝对权,而债权作为相对权视为并不能跻身“等”所涵盖的权利之中。然而,如果债务人外的任何人不对债权人得债权进行尊重,那么,债权人的权利如何得以实现,合同如何发挥促进交易的效用,社会如何实现有序。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为人为实现自身的目的而侵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如行为人引诱债权人所雇佣的雇员违约致使雇主的期待利益等不到实现,债权人若追究雇员的违约责任,既加重了雇员的经济负担,又放纵了行为人的引诱行为。笔者认为,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但由于债权缺乏公示性难以为外人知晓,如果不合理的界定行为人侵害债权的构成模式将有碍人们的行为自由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在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前提下,不应适用权利+过错的侵权认定模式,而应当将债权视为一种第三人应当尊重的他人合法利益,采用利益+故意的侵权认定模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解决了债权人缺乏公示性而难以为外人知晓的困境,从而既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合理地界定了人的行为自由。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2】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
【3】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崔建远著:《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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