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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条土地疑难问题释义

    [ 王卫洲 ]——(2012-9-10) / 已阅15440次

    (1)土地用途是由代表国家长远和全局利益的中央政府通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2)土地用途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具有强制性。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区别。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所谓违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
    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6、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对非法批准用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破坏耕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五)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六)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八)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2条规定,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十)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十二)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取标志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对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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