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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我国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救济

    [ 张玉英 ]——(2012-9-3) / 已阅16245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选民资格关系到村民的政治权利和切身利益,如果不将村民的选举纠纷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围,则难以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合法进行。但专门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纠纷的法律,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笔者以为,最便捷有效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村民自治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纠纷,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选民资格的规定处理。

      (四)培育自治村民的自治民主和法律意识

      自治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他们能否参与村民自治,在村民自治中能否正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关系重大。要让群众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提高。正确处理选举时法制宣传教育和平时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关系,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持续、稳定进行;正确处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教育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关系,使法制宣传教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系统性;通过民主决策,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村民;通过民主管理,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通过民主监督,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在实践中使农民群众逐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养成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念,并逐步创造出完善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的范例,从根本上推动村民自治日趋完善,进而加快整个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客观上讲,司法救济作为事后救济的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村民自治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也就是说司法救济亦有他本身的局限性,如诉讼费用的支付、诉讼程序的繁琐,可能使许多村民畏难而退,继而采取传统的私立救济方式或者继续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因此,在提倡司法救济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司法救济的局限性,村民自治中的权利救济方式应该如同其他权利的救济方式一样,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村民自治权利自由充分实现,从而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颖:《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救济及相关问题探讨》,载于《河南示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版第32卷第03期。

    [2]范燕宁:《推进农村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载于《北京日报》,2009年1月19日第1版。

    [3]赵洪昌:《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路径》,http://www.nhzf.com/E_ReadNews.asp?NewsID=3282。

    [4]《南方周末》2002年9月12日头版头条《三年撤了187名民选村官》相关报道。

    [5]戴仲川、黄温泉:《论我国村民自治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从庄文呈选举纠纷案看我国村民自治的司法救济问题》,载于《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6]肖立辉、孟令梅、苗月霞:《村民自治条件下应加强对农村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保障》,载于《每周政策献言》第40期。

    [7]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45期第10页。

    [8]陈强虎:《村民权利虚化: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对村民自治的一项考察》,载《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3期。

    [9]许建起:《民选村官谁罢免》http://www.zhongguolaoqujianshe.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379。

      

      (作者单位:广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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