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明生 ]——(2012-7-8) / 已阅37421次
[18]参见时延安:《中国刑罚改革的方向与坐标》,载法律博客网http://shiyanan.jwd.fyfz.cn/art/482511.htm,2012年3月10日访问。
[19]参见曾明生:《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学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254页。
[20]参见陈光中:《新刑诉法有利于打击腐败、有效遏制刑讯》,载人民网http://tv.people.com.cn/GB/144357/150725/17335338.html,2012年4月20日访问。
[21]参见尤畅:《本报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谈刑诉法修正案亮点:处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今日早报》,2012年3月9日。
[22]参见陈光中:《步子再大点会修改得更好》,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sd/2012-03-27/032124178077_3.shtml,2012年4月20日访问。
[23]参见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349页。
[24]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4页。
[25]参见封利强:《刑事诉讼现代化图景的展开——卞建林教授学术访谈录》,载法律博客网http://evidence.fyfz.cn/art/306908.htm,2012年5月4日访问。
[26]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27]参见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未终结》,载《新京报》,2012年3月15日。
[28]参见熊秋红:《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司法改革》,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29]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3页。
[30]参见段宏庆、阎晓琳:《司法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法学家吕忠梅》,
载财新网http://video.caixin.com/2012-03-09/100366222.html,2012年3月19日访问。
[31]参见徐昕:《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载《南方周末》,2011年12月9日。
[32]参见孙信之:《程序性裁判公正——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载《兰州学刊》2003年第3期。
[33]参见吴庆宝:《司法改革的方法与目标——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2926,2012年3月19日访问。
[34]参见李晓明:《英国21世纪的刑事司法改革——兼论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
[35]参见陈卫东:《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述论》,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044,2012年3月21日访问。
[36]参见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37]参见贺卫方:《不走回头路》,载《经济观察报》,2008年7月12日。类似观点,参见季卫东:《大变局下中国法治的顶层设计》,载《财经》2012年第5期。
[38]参见贺卫方、陈忠林:《中国法治应该怎样向前走》,载《检察风云》2008年第22期。
[39]参见高一飞:《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当重新调整》,载《中国社会导刊》2008年第28期。
[40]参见高一飞:《调整司法改革方向是纠偏而非走回头路──兼答贺卫方先生》,载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21201,2012年3月21日访问。另外,何兵教授也持与此类似的立场。他极力主张司法民主化应与司法职业化并举,认为司法独立是指司法独立于官僚,永远不能说司法独立于人民。强调陪审制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参见何兵:《中国司法改革方向之争》,载转型网http://www.zhuanxing.cn/html/forum/179.html,2012年3月21日访问。
[41]参见王胜俊:《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载《人民日报》,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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