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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四点意见

    [ 秦晓媛 ]——(2012-6-20) / 已阅6375次

      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金融商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随着金融活动的普及和扩展,金融市场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和金融监管创新的关注点。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1.从宏观立法层面看,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范。

    2.从“执法”保护层面看,我国缺乏专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

    3.从“司法”救济层面看,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不畅通,缺乏健全的金融纠纷处理机制。

    因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1.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金融领域立法,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金融领域,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体现为如下几种模式:其一,颁布新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但这种模式立法时间过长,程序较为复杂,不易立即应对当前金融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其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含义,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同时以专章专节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三,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笔者以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可对“消费者”进行扩大解释,并以专章专节的形式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保护,等到各方面条件发展成熟,再制定专门的立法规范。另外,在立法内容上,应重点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

    2.建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成立由专业金融知识和金融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技术人才组成专门的金融保护机构,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监管角度,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监管机构,加强其操作的透明度,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从行业自律角度,重视并加强行业协会的职能,对金融领域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风险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3.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方面,应该多途径、多方位、多渠道地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非诉的解决机制,在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民间组织加以解决,比如建立金融调解中心,专门受理金融纠纷调解案件;其次,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消费者投诉程序;再次,建立金融仲裁机制,对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纠纷通过仲裁机构加以解决。最后,作为司法解决手段,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金融法庭,根据金融纠纷的特点,明确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4.建立信息透明与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以普通消费者可以理解的语言,详尽、清晰、全面地披露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细节,特别是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和决定消费者选择的核心内容。应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对各类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拓展信息披露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另外,明确金融机构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公平、平等的环境下进行金融消费。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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