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浅谈“婚外同居”取证难的法律探究

    [ 王永东 ]——(2012-6-8) / 已阅20463次


    (四)正确利用相关证据锁链

    不少无过错方想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第三者照片、书信、房屋照片等情况,但仅仅有这些证据资料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证据一般只能证明两人关系暧昧。必须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周围人的反映,合理利用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无过错方可以采取走访婚外同居地邻居的方法,请邻居作证,最好有多个邻居作证;也可以找与婚外同居双方经常来往的人作证,他们比较了解情况;还可以去找同居地居委会,请他们作证。至于能否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没有责任查处非法同居,除非有卖淫、嫖娼等嫌疑。如果发生人身伤害、冲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非法同居处理情况的记录。遇到这种情况,提起离婚诉讼时也可一并请求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有关案卷。

    (五)优化取证环境

    在经济高速发展,物质文明建设深入推行的今天,“第三者”插足在一些人的眼中成为微不足道的小事,将之归入他人的隐私问题而采取漠然的态度,不愿牵扯进去。即便知道有“非法同居”的事实存在,甚至同情无过错方,但在需要作证时,又不愿挺身而出。

    笔者认为,对公民“隐私权”的确立和保障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我国建国以来法制建设史上所取得的可喜进步之一。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治安维持良好态势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婚姻法虽然赋予公民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但也同样规定了配偶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侵蚀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影响外界和公众对原夫妻关系及其家庭的社会评价,给无过错方、子女带来较大的精神伤害。对此,应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进程,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打造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对那些知晓真相又能够作证的公民给予鼓励。

    [1] 黄龙:《非法同居问题探析》,[期刊文章],《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总第64期。第15页。

    [2] 崔丽:《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新闻];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3年2月10日。

    [3]高明黎:《婚外同居导致离婚案件的索赔举证问题》 http://www2.zzu.edu.cn/womenlaw/luntanwenzhang,2005年8月12日。

    [4]巫志刚、王军《民事诉讼法应当加强当事人取证权利的程序保障》,[期刊文章],《社科纵横》,2004年10月总第19卷第5期,第70页。

    [5] 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专著文章],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专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6] 周旺生《法理学》,[专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7] 付海龙:《“非法同居”的理论澄清》,[期刊文章],《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50页。

    [8] 汤维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现在与未来》,[期刊文章],《判例研究》2002年第1缉,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6页。

    [9] 巫志刚、王军《民事诉讼法应当加强当事人取证权利的程序保障》,[期刊文章],《社科纵横》,2004年10月总第19卷第5期,第70页。

    [10]崔丽:《解读‘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十大亮点》工作,[新闻],转引自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5年2月10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