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粘国魁 ]——(2012-6-4) / 已阅9755次
长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是个人权威主义和人治。经历过十年动乱的“最高领袖”的“最高指示”作为唯一的法律的岁月,人治的阴影并未完全消亡。民众中仍然幻想“青天大老爷”伸冤,既是制度不完善的反映,也是人治思想的招魂。民众期待“青天大老爷”(人治)的潜台词是法律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护合法利益维持社会关系。“信访不信法”就是长期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后遗症——人治的效率优于法治(前提是找对“人”),法律的一般性调整比不上个人权威有针对性的过问。
⑶民众的公民意识还未完全确立,处在守法的低层次,无法达到信仰状态,无法短期内培育司法公信的理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大多数中国公民正在向公民意识过渡,但原为达到这个要求。目前大家仍然处在守法的低层次阶段,受传统民刑不分的影响把法律和刑法、制裁等同,守法是惧怕法律的惩罚,根本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无法短期内培育司法公信理念。
五 司法公信与中国法治的融合。
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没有西方法治的传统,缺少适合法治生长的本土资源,也就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培植司法公信,然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要求我们也不能脱离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中国语境下司法公信的现代化之路,是世界普遍规律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选择。
(一)明确中国现阶段法治化目标。
中国现阶段法治化目标是法律制度的确认、法律精神的转化、守法的普及。“现阶段”就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
1法律制度的确认就是先要让制定的法律得到承认——既要有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承认,还要有守法者的承认,前者的承认更重要,只有前者的承认,才能给后者做出榜样
2法律精神的转化即让传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慢慢过渡到现代的法律文化,由人治到法治,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由集体至上到保护个人。
3守法的普及不仅指守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不作出违法行为或遵守法律义务,更是指守法主体能够真正认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体现的价值,并以之为标准要求自己。
(二)确立培育司法公信的适宜目标。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发展水平,用“信仰”来描述公众对于法律的把握显然非常奢侈,还有很多公民处于知法守法的低层次,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现阶段司法公信的目标必须符合现阶段的法治发展情况和公民的法律素质情况,具体来说如下:
1使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首先对法律的功能有完整的认识,可以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工具,解决权利争端的标准。
2承认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地位的至高性及不可替代性。
3认同法律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并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正确对待宗教因素对司法公信的作用。
尽管宗教在西方法律的发展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在塑造西方人法律信仰方面更是举足轻重,但是中国没有西方的宗教传统,没有宗教法律文化,这就不可能沿袭西方塑造司法公信的模式。
失去宗教的支持,中国司法公信的塑造更应该着眼于法律本身的完善及与现实生活的契合。在宣传教育上更应该突出法律的神圣性与公平性。同时应看清楚宗教的历史作用,吸取宗教在法律发展中的积极方面,把法律与宗教共有的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结合起来。
(四)把司法公信具体化,和利益相关。
抽象的司法公信问题对缺乏宗教信仰的大众来说只是枯燥的理论问题,是法学家的自说自话,要和公众关心的焦点一致,必须使抽象的理论问题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公信对象只有在释放相关利益或者利益可能性的前提下,才有被主体信仰的可能,无论是宗教还是科学,概莫如是。
(五)由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理想主义的过渡。
对法律工具主义不能完全否定,恰恰是前法治社会过渡至法治社会的一个起点。法律最外层的表述就是定纷止争的工具,如果不具备工具的作用,也就无所谓法律的作用。在中国现阶段必须先把法律工具主义做好,使大众相信法律可以解决问题,这是“信法”的阶段,然后过渡到法律理想主义,这是“司法公信”的阶段。
(六)与本土文化相结合的司法公信力塑造
恢复传统文化中与现代价值观并行不悖的元素,完成中华民族精神的转化,其中法治是中华民族精神结构性转换的目标和基石。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法治精神曾起过并现在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正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是题中之义,可以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把“权利”、“自由”、“秩序”等法治元素作为普世的价值取向吸纳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里来,成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法治成为民族精神转化的关键,司法公信就可以和本土文化融合在一起而不发生排斥。
六 结语
司法公信的命题在中国语境下发生意义需要把法治的一般原理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厘清理论逻辑的思路,制定适宜的目标,完成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整合,使司法公信有操作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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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粘国魁 济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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