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萍 ]——(2012-4-25) / 已阅28693次
2011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同年5月4日,又会同省司法厅出台“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该省各级法院除认真落实省高院规定的应扩大指定辩护的9种情形外,部分法院还将被告人开庭时已满65周岁、被告人系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案件有涉外因素、共同犯罪中其他同案被告人均已聘请辩护人等也作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该省法院还联合司法局共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指定辩护流程。
(详见本报2011年5月28日一版)
荣昌
充分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
给被告人准备相关法律条款和供其搁置文书的桌子,为公诉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三方提供同样的证据资料和矿泉水,休庭时让久未见家人的被告人当着法官的面与家人交谈,让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使用其话语权,充分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
2011年7月21日,这些在现行刑事审判模式中不常有的做法出现在了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的庭审现场。
(详见本报2011年8月3日一版)
社会评议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
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刑诉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诉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诉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
刑诉法的修改还使过去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去司法机关也有一些规定,但这次修法规定了一套排除程序。谁提出来排除非法证据,之后怎样审查,审查后如何裁决等等,有了一套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过程中容易操作。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这次修法主要调整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改变了过去偏重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做法,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
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是刑事诉讼的底线。刑诉法实际上是一部涉及公民权利保障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所以法律界也称之为“小宪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这非常重要。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而不是写到作为宗旨的第一条,就是为了把它作为刑诉法的任务和原则,从而有更强的务实性和针对性。
(作者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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