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于川 ]——(2012-4-11) / 已阅14348次
【注释】
[1]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4-388页。
[2]例如,过去已有部分法律分散地规定了国家对合法行为致害予以补偿的条款。2004年修宪已通过两个条款对补偿法制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又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专门设立了信赖保护和行政补偿条款(第八条)。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84页。
原载:以《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为题摘要发表于《检察日报》2011年10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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