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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强制法》漫谈

    [ 刘 莘 ]——(2012-4-11) / 已阅10238次


      催告虽然不算是教育,但催告程序的存在给说服教育留出了时间和余地。况且,《行政强制法》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这些规定也是考虑到强制与教育相结合要求作出的。

      5.合法权益保障原则。

      政府行政机关实体上享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为了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或者说为了实现公平,有必要在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这种程序设计既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是对政府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程序制约。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是法律已经建立的制度,《行政强制法》予以重申是为了强调。而陈述权、申辩权是继《行政处罚法》之后,再一次明确出现在法律规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

      除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作出原则性规定外,《行政强制法》在一些条款中的规定非常引人注目。例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收到了催告书,仍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强制法》的施行难点

      如前所述,《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复杂程度大大超过《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在贯彻施行上也相应存在更多的难题。

      一是行为梳理归类难。例如,关于强制措施的界定有待进一步明确。除典型的查封、扣押、冻结外,已经在法律里规定的措施哪些属于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形影不离的,责令改正是不是强制措施?有人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这就需要在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之间划一道明确的边界。取缔是否属于强制措施?这需要进一步分析厘定。再者,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也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此时的查封、扣押、冻结性质为何?

      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夜间、节假日不能执法,不能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手段强制执行。这些是《行政强制法》的亮点。但是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会给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三是强制执行的体制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单行法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补充,本意是由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活动,但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能力不足问题难以解决。此外,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强制执行体制有悖于行政、司法的本质特征。行政的本意就是执行,司法的本质在于裁判。如果顾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又不违背法律,在实际操作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可以执行的决定。现在的关键是怎样才能使这种理想的实操设想变成制度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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