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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 乔继东 ]——(2012-3-31) / 已阅14513次

      “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的行为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在法院的活动中,一定不能有偏见或偏好,一定不能有专断任性或间歇不定。”[2]

        参考文献:

        ①季卫东著:《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24-25页。

      ②[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第69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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