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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

    [ 陈少英 ]——(2011-12-29) / 已阅21724次




    注释:
    [1]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参见《重庆渝中国税否定新加坡中间控股公司反避税案件》,载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493cd61c0100hu2h.html,2011年5月4日访问。
    [3]参见徐云翔、赵军、宋雁:《最大单笔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税款入库》,载《中国税务报》,2010年6月9日。
    [4]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0241,2011年5月4日访问。
    [5]参见注[4]。
    [6]参见《“亏损”外企“避税”300亿元 专家表示应高度警惕》,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d/nrpage.portal? contentId = 7CAQ62U17A4R0OSEM6SEZG2PINRHA7IX&categoryId =KOVC81CXDVA29OX73861L77RDISXEE7N,2011年5月4日访问。
    [7]转引自郭明、孙蓉:《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4/2005/3/ma73754959341513500299946-162864.htm,2011年5月4日访问。
    [8]See IRC v.Brebner,43 TC 705,(1967),available at http://www.mcgrigors.com/pdfdocs/abta-main-purpose.pdf,visited onMay 6,2011.
    [9]See Philipp Brothers Chemicals Inc.v.Commissioner of Internal Revenue,435 F.2d 53,available at http://openjurist.org/435/f2d/53/philipp-brothers-chemicals-inc-v-commissioner-of-internal-revenue,visited on May 6,2011.
    [10]参见张颖:《从拉姆齐原则看“合理商业目的”——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反避税条款的探讨》,载《首席财务官》2007年第9期。
    [11]参见[日]小树芳明:《法人税法概说》,有斐阁1980年版,第18页。
    [12]See Hoffman Raabe Smith Maloney,Corporations,Partnerships,Estates & Trusts,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6,pp.2-7.
    [13]参见陈芸:《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载《广东律师》2005年8月。
    [14]参见[美]谢里尔.D.布洛克:《公司税案例与解析》(影印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15]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五版),郭美松、陈刚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16]参见[日]岸田雅雄:《会社税法》,悠阁社1997年版,第185页。
    [17]参见黄茂荣:《税法总论》,植根法学编辑室2002年版,第269页。
    [18]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98年版,第210页。
    [19]一人公司的“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容易导致股东利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淆、业务混同进行避税。
    [20]参见侯作前:《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税法中的适用》,载中国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proseminar2005/content.asp?a-id=3768,2011年5月4日访问。
    [21]一般认为“租税是租税法律的创造物(creature of tax statute)。在不存在租税法律的地方,实际上也就不会产生租税关系,这就是由租税法律主义原则所下的定论。”同注[15],第170页。
    [22]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作为债权人行使税收请求权与收益权,纳税人作为债务人履行税收缴纳的债务。在税收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位置发生了互换,国家成为债务人,纳税人则成为债权人,国家负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纳税人依法享有消费公共产品的权利。
    [23]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24]参见王鸿貌:《税收公平原则新论》,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
    [25]参见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下),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9期。
    [26]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主要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3.[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郭美松、陈刚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5.[日]岸田雅雄:《会社税法》,悠阁社1997年版。
    6.黄茂荣:《税法总论》,植根法学编辑室2002年版。
    7.陈清秀:《税法总论》,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1998年版。
    8.[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9.[美]谢里尔.D.布洛克:《公司税案例与解析》(影印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10.Hoffman Raabe Smith Maloney,Corporations,Partnerships,Estates & Trusts,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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