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峰 ]——(2011-12-29) / 已阅12322次
注释:
[1]第31篇,第151页。
[2]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1页。
[3]David Hume, 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 L.A. Selby-Bigge and P.H. Nidditch ed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8., p.587.
[4]第51篇,第264页。
[5]第15篇,第75页。
[6]第51篇,第264页。
[7]第10篇,第46页。
[8]同上书,第10篇,第47页。
[9]第55篇,第286页。
[10]第55篇,第286页。
[11]第55篇,第285-286页。
[1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67页。
[13]参见Thomas Schwartz, “Publius and Public Choice”, in Bernard Grofman and Donald Wittman eds. The Federalist Papers and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New York:Agathon Press,1989. p.37.
[14]第72篇,第368页。
[15]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页。
[16]第57篇,第291页。
[17]在制宪会议上,富兰克林说:“做好事和为自己的国家服务给他们带来的乐趣,还有这种行为给他们带来的当之无愧的受人尊重,在某些人的心中,就构成足够的动机,愿意把自己的大部分宝贵时光奉献出来,为共和国服务,心中不受金钱满足的任何卑劣引诱。”参见[美]麦迪逊:《辨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年版2003年版,第45页。
[18][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0页。
[19]关于联邦党人的政治理论同当代制度主义的联系,可参见Bernard Grofman and Donald Wittman, eds.,The Federalist Papers and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New York:Agathon Press,1989.
[20]霍布斯:《利维坦》,第119页。
[21]第10篇,第47页。
[22]第80篇,第401页。
[23]第63篇,第325页。
[24]第10篇,第47页。
[25]第81篇,第406页。
[26]第47篇,第246页。
[27]第53篇,第273页。
[28]第62篇,第315页。
[29]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151页。
[30]第39篇,第193页。
[31]参见Jeffrey K. Tulis, “Deliberation Between Institutions,” in James S. 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 eds.,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Malden, MA: Blackwell, (2003), pp. 200-211.
[32]第10篇,第45页。
[33]第10篇,第46页。
[34]第10篇,第51页。
[35]第10篇,第50页。
[36]第51篇,第267页。
[37]第51篇,第266页。
[38]第208页。。
[39]第70篇,第359页。
[40]第68篇,第347-348页。
[41]第70篇,第359-360页。
[42]选举人团的好处:不容易被收买;很难形成不恰当的联合。“由于他们分散在十三个州,也不会很容易突然把他们根据某种共同的动机组织到一起来,这种动机虽然尚不能名之曰腐化,却仍然有可能具有使他们偏离本身职责的性质。”见《文集》第68篇,第347页。
[43]第68篇,第347页。
[44]第51篇,第266页。
[45]第51篇,第265页。
[46]苏珊·邓恩:《姊妹革命》,第81页。
[47]Hofstadter, The Idea of a Party System: The Rise of Legitim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1780-1840,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 p.53.
[48]苏珊·邓恩:《姊妹革命》,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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