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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 卫勇 ]——(2011-11-4) / 已阅54188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它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由于没有独立的备案表式,办理备案变更一并适用相应的申请文书。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它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结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的规定看,变更经营场所限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辖区外必须“一废一立”,也就是说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只能领取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存在类似企业的迁移情形,其实个体工商户应该可以迁移,一是由于住所变化的需要,二是信用信息整合的需要,三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调整需要改变经营场所的情形。《新条例》没有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迁移,《办法》也没有明确,按理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总局仅通过一个规范性文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填写须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应属于越权规范,也不利于这一主体的商事自由权利的行使。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目前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规范,也要求个体工商户出具自行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作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必备材料。这种地方工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是否有必要这样进行规范吗?如果对把个体工商户等同于公民看待,似乎没有必要;如果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企业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又似有必要,关键是我们怎样看待个体工商户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且暂时还不会有结论的话题。
    第十七条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前置许可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许可需要和企业的登记前置许可保持一致吗?根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前置许可也应该和企业等同,除国家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限制的经营范围和限制的行业外。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无需相关前置许可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收到一般是指接收,接收后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一般是以受理为前提的,以《受理通知书》为表现形式,如果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当场补正或者当场进行更正的,退回申请材料。设定这一制度也主要是遵循行政许可的便民原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含义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在务实时却很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对申请材料的数量而言的,这些是必不可少的,不提交相关材料就不能反映相应市场主体对登记事项的要求和登记信息公开的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是指对申请材料的质量而言的,不符合规定形式将影响材料的法定性、有效性、规范性。主要表现在材料的种类、内容、签署等等。
    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具体是指那些呢?一般认为是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况且这些错误不改变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本意,比如经营者亲自签署的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不符这一错误,委托人就不宜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除当场予以登记的外,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公民申请是否受理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不符合受理条件就是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进行当场更正的错误,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
    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是指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经营的范围和行业,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公民申请进行受理并准予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当场登记肯定是形式审查;非当场登记就一定要进行实质审查吗?根据本条看,似乎是为此意,但是在务实中,非当场登记的原因也存在,大多也仅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实质性内容具体是指哪些登记事项所涉及的内容呢?核实申请书是否为申请人本人签署,核实申请人身份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对象,核实经营场所和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一致,核实有关前置许可是否真实有效等等,这些都可以理解为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公民以特殊方式(非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进行受理登记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是否准予登记的程序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进行年度验照的规定。
    年度验照的主要内容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规定。
    正本和副本的载明事项是一致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的载明事项并非一定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
    新版个体工商户执照载明的发照信息,并非旧版载明的“执照有效期”,旧版的执照有效期一般是指4年,期满换照,换照不是一个许可程序,也就不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最多算一个行政监督的行政行为,每年都在验照进行定期行政监督,还需要4年再进行定期行政监督吗?很显然多此一举。新版执照不设置执照有效期,个体工商户执照长期有效。《新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从广义的来说,只要执照有效,就在有效期间内。从狭义的来说,就是执照经营范围载明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有效期,由于执照的有效期不再是执照的载明事项,结合本条来看,执照的有效期和相关的行政许可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是前置许可,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项目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的,专项专营项目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受限制。如果是后置许可,根据许可部门的通知或者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基于不同情形予以处理,结合国家局对企业有关许可和执照有效期的答复参照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26号)》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104号)》)。《新条例》规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规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同一概念,二者保持了行政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变更登记涉及执照载明事项一并换发执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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