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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 郭宝明 ]——(2003-5-17) / 已阅26892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被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最后的一条底线。作为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制止市场中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正当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会在权利人未采取上述法律保护模式时,援引该法第5条第2款:以特有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为名,对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外观设计部分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总之,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个问题上,一方面在法律上应给予明确,最起码也应该提出一个总的法律保护原则,如:《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因为在法律上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地位,既可以在立法上给予其强有力地法律保护,又可以使权利人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社会实践中,将法律保护选择权授予权利人,由其在市场机制下,根据具体情况,或选择采取版权法律保护模式,或者采取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商标权法律保护模式,或者两者皆选,即:版权加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模式,同时在权利人选择某种保护方式之后,如果权利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时候,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补充保护。



    联系地址:上海嘉定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城中路20号C号楼610室,邮编:201800 电话:021-69980193 邮箱:gbm0704@163.com


    1 “小小积木也有著作权——乐高玩具获5万元赔偿”, 张雪松,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2年12月25日, 1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 《疑难案例实务研究》,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编, 法律出版社,P136页。
    4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王太平, 《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3期,P31页。
    5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66页。
    6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王太平, 《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3期,P31页。
    7 《著作权与邻接权》, 德利娅、利普希克,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P60页。
    8 《关于外观设计“实用艺术产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范晓峰,《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3期,P89页。
    9 《关于外观设计“实用艺术产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范晓峰,《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3期,P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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