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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法典化可行性分析

    [ 傅钢 ]——(2003-5-15) / 已阅29172次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的性质。因此传统民法典的构建技术就无法照搬使用,我们需要新的产权形式。就象专利制度与商标制度一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以“许可权”为核心的权利形式而不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形式,并由此建构出完全不同的保护体系。
    同样的,由于其公化私权的特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原则与传统的民法保护原则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知识产权的原则应该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以及保障社会知识产品供给原则等公法类原则。同时,基于其私法的本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也应将权利来源正当合法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私法原则纳入其中。考虑到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创新、知识传播的基本出发点,知识产权法还应遵循现代市场秩序原则,比如信息公开原则、市场至上原则、限制垄断特权原则等等。如何将这么多性质并非一致的原则整合起来,并确定它们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是一项艰苦而且必须的工作,这可能要导致对宪法基本原则的修改与整合。[14]
    最后立法者、执法者应尽量使用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规范化用语,追求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严整性。决不能不假思索,将民间通俗的用语拿来就用,以至于将错就错,覆水难收,严重打破了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自洽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但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员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
    现实中,知识产权法学在我国还是新兴的学科,许多基础的问题尚争论之中。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的新的事物次第出现,又给学者提出许多新的论题。再加上许多学者的研究多跟随国外的进展,所以关于知识产权的总论及法哲学研究还属欠缺。但关于总论及法哲学的研究却非常之重要,希望学界能在这方面予以加强,这对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严密性、系统化必将益处多多。



    ( 关于知识产权法典化问题,笔者曾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袁真富同学进行过讨论,获益颇多,在此表示感谢!
    ((( 参见夏建国:《知识产权法典化探析》,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29日,第3版。

    [2] [4] [8]参见袁真富:《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http://netlawcn.com/yzf/0009/,2002年9月1日检索。


    [3] 严存生:《法制现代化与合理性化》,载薛君度主编:《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陈金昭:《法典的意蕴》,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6] [7][14]参见徐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载《知识产权研究-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届年会论文集》,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参见[台]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657, 2002年9月1日检索。


    [10] 参见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载《电子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至1998年第2期。
    [11] 胡开忠:《 论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12] 马俊驹 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13]参见郭庆存:《知识产权的属性、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载《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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