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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

    [ 侯自赞 ]——(2011-3-15) / 已阅31699次

    物质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聚集,有害物质继续向“自然界”和“经济社会”倾倒,“自然界”已失去自净能力,“经济社会”由于不完善而不堪重负。此时,各主体之间的矛盾继续深化,经济关系日益多元化与复杂化,特别是“经济个人”“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关系不可调和。由于“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财富的高度聚集,这两个主体也逐渐失去经济活力,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缓慢。在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作用下,物质有向下移转的趋势。这时,生态灾难频发,社会危机加深,“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失去活力,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发生财富爆炸,其数目亦在急剧地减少,物质由“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向“自然界”倾倒,物质回归“自然界”,这是人类的经济灾难,也是人类自身的灾难。这时,调整经济活动的民法与调整矛盾关系的经济法同时失去作用,这一时期我们称之为民法与经济法双失灵时期。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可归纳如下:
    第一,“社会经济”主体来不及完善,其适应力不强,继续受到其他主体的冲击;“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由于财富的极度增多而失去活力;“自然界”主体失去自净能力。积累在“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中的物质“摇摇欲坠”,经济大厦将倾,在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双重作用下,经济灾难不可避免,人类遭受史无前例的经济大灾难,物质向“自然界”聚集,物质又重新开始新一轮的循环。
    第二,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深化,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生态恶化、经济危机、战争以及其他灾害接踵而至,经济关系的复杂性非人类难以想象与处理。
    第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与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失去作用,处于双失灵状态。
    第四,人类开始了新一轮的经济活动的循环。
    第五,这一过程大约需要一、二千年。
    人类的经济活动是由金字塔型 气球型 爆炸型 新的金字塔型的不断循环演进的过程。每一次循环使“经济社会”主体不断得到完善,通过多次的循环以后,在“经济社会”主体对其他主体达到可控的地步时,物质财富可适度地控制在人类手中,经济爆炸的到来就变得更为缓慢,人类经济灾难的次数与频率变得更小,但是,经济灾难不可避免。
    2、经济关系的概念
    从上述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可以归纳出经济关系的概念为:经济关系是在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民事关系基础之上的矛盾关系。要准确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矛盾关系,是物质关系的一种。它与民事关系同时存在,共同构成物质关系。
    (2)经济关系不是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而是在物质所有与流转中所存在的矛盾关系,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是民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共同存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过程中。
    (3)经济关系不是经济的关系,也不是经济运行的关系,而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或者说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关系,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经济运行关系是非常错误的,经济运行关系是民事关系。
    (4)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民事关系不是矛盾关系。因此,民事关系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遵循自由、平等的价值观;而经济关系在人们处理矛盾关系时则遵循公平、和谐的价值观。
    3、经济关系的特征
    (1)矛盾性
    由于经济关系本身就是矛盾关系,因此,矛盾性是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从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的三个过程来看,经济关系的矛盾性也有三个循环过程:
    第一,在经济活动的初期阶段,由于“经济社会”与“经济组织”很不完善,因此,经济关系主要存在于“经济个人”与“自然界”之间。又由于“自然界”的巨大的包容性,此时经济关系存在但不为人认识或即使认识到但不为人们所重视,经济关系的矛盾性并没有显现。
    第二,在经济活动的繁荣阶段,经济关系特别突出,经济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复杂化的趋势,经济关系的矛盾性非常明显且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并且以经济法予以调整。
    第三,经济关系变得不可调和,矛盾性非常尖锐。在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作用下,经济关系趋于崩溃,经济关系向另一循环方向发展。
    第四,随着经济关系的崩溃,经济关系在另一循环路径上又隐性存在,开始了另一轮的经济关系的循环。
    (2)关联性
    前文所述,矛盾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有直接矛盾与间接矛盾;矛盾具有一维性与多维性的特点,因此,具有矛盾性的经济关系也具有普遍性,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的矛盾关系。经济关系的关联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关系普遍存在于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中,存在于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四个主体及各主体内部之间。
    第二,这四个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具有间接性与直接性特点,也就是说,在这四个主体之间的任意两个主体之间除存在直接的经济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与其他两主体之间间接的经济关系。
    第三,这四个主体中的任一主体可同时与其他主体存在有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具有多维性的特点。
    (3)矛盾性与关联性的关系
    在经济关系中,矛盾性与关联性是同时存在的两个特征。矛盾性是关联性存在的前提与基础,关联性是矛盾性的体现。由此可见,矛盾性是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
    (三)经济关系、民事关系与物质关系
    物质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物质关系按状态来分,可分为静态的物质关系与动态的物质关系。动态的物质关系是最本质的物质关系,静态的物质关系只是物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物质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动态的物质关系即物质的流转关系与矛盾关系;静态的物质关系则表现为物质所有关系与矛盾关系。
    物质关系按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是否需要分析矛盾性来分,可将物质关系分为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一般与其他事物没有关联性,所以不分析该种关系是否具有矛盾性。可以这样说,民事关系是一方不容他人侵犯的物质所有关系或双方各取所需的一种物质流转关系,不分析或不必要分析其矛盾性。比如,在一菜市场,一时髦女郎手拿着大把的钞票,急于想买一只大母鸡给久别重逢的男朋友炖汤喝补补身子;而此时,菜市场中的另一位老大妈则手捧一只大母鸡,希望早点卖掉好给自己的孙子凑足学费。两人一见面就马上达成协议,买卖双方是各取所需,其他人也没有权利来阻止这一买卖,也就是说,这一买卖与其他方没有关联关系,这一物质流转关系就是民事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所有与流转过程中,由于与其他事物具有关联性,因而需要分析其是否具有矛盾性而形成的一种物质关系。再如上例,菜市场中的另一位老大爷也手捧一只大母鸡,急于卖掉而挽救自己唯一的生命垂危的孙子的生命,在这里就出现了矛盾,即该时髦女郎到底该买谁的大母鸡呢?时髦女郎与老大妈之间的买卖关系和时髦女郎与老大爷之间的买卖关系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经济关系。按照矛盾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该时髦女郎只能依据矛盾经济法去购买老大爷的大母鸡以挽救其孙子的生命,而不能依据民法自由选择。
    民事关系是一种物质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对象;经济关系也是一种物质关系,是矛盾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四)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宪法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简要比较
    1、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人类最基础的物质关系,强调私人性与国家的非干预性;宪法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是政治或社会关系,强调国家的暴力性。宪法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对于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而言,即使国家消亡了,这两种关系依然存在,它们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不存在没有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社会。
    2、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是在物质所有与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两种不同的物质关系。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即民事关系)和矛盾关系(即经济关系)。民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基础,经济关系反过来促进民事关系的完善与发展。
    三、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
    只要我们清楚了什么是经济关系,那么,要给经济法下个定义就非常简单了。“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或者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讲,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完整地讲,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准确地掌握经济法的概念,我们主要要掌握以下几点:
    1、经济法的主体(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四个,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经济社会”由社会经济、社会人与经济社会服务三部分组成,社会经济含有物与地区经济两要素,物是指公共财富,包括公共财产、公共社会利益、公共的基础设施,地区经济是指各个不同地域的经济,社会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总称,经济社会服务是经济社会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指为协调各经济法主体之间及其内部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提供的服务,起“经济裁判员”的作用,服务的手段与方式有协调(计划、规划,调控 、指导、引导、预警)、管理(核准、登记、奖惩、监管、信息统计与发布)、参与 ,其中,管理是基础,协调是根本,管理与协调为常态,参与是偶然;“经济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从纵向来看,是指由各个行业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各行业包括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从横向看,是指生产、流通、消费、服务四行业;“经济个人”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自然界”是指除人类或人类社会以外的物质部分。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不是经济,也不是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而是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关系,即经济关系。将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理解为经济关系是非常错误的。在经济运行中,我们要运用经济法去协调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不是去协调经济(协调经济是民法的任务)。
    3、经济关系不但存在于上述四个主体之间,还存在于各个主体内部之间。比如,经济组织之间也有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因此,经济法实质是调整矛盾关系的法律,经济法的本质是矛盾经济法。经济关系即矛盾关系贯穿于经济法的各个方面,是经济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说,经济法就是矛盾经济法。
    (三)有关经济法本质理论流派的分析
    与国外相比,我国经济法本质理论的研究较晚,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我国,由于经济法本质理论并未成型且没有统一,因而产生了许多有关经济法本质理论的流派。这些传统经济法理论, 有些初具规模,但研究陷于尴尬的局面;有些经过实践的检验是错误的,已经灭迹;有些还在所谓的“创新”,并未成型。虽然流派众多,但比较成型的且继续存在的有关经济法本质的理论学派,我们可以概括为:“南李北杨中多俊” 。
    1、“南李”学派,即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麒为代表的干预经济法理论学派。该派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干预经济,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干预经济法。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分为下述四个部分:(1 )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其中又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 )社会分配关系。 在“二战”前后,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取而代之的是凯恩斯的干预经济学理论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各国纷纷采取干预经济的措施去应对经济危机并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凯恩斯的干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干预经济法理论也得到了各国法学家的重视与研究,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理论成果。我国的干预经济法理论可以说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它在我国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研究中具有奠基性的历史意义,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成绩斐然,丰富了我国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体系,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这一理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第一,没有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必须明确具体,否则,主体不明,法律又如何去调整?没有了对象,就像拳击运动员放“空拳”。矛盾经济法就很明确地指出经济法的主体有四个,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
    第二,没有正确地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去干预经济。由于没有弄清楚什么是经济关系,所以就错误地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机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没有解释为什么市场机制不起作用。矛盾经济法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由于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关系,所以需要国家去协调,去干预;在矛盾关系(即经济关系)存在的地方,市场机制是不起作用、起延后作用或破坏性作用。
    第三,对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语焉不详。依李昌麒教授的说法,不很明确地指出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范围,是为了给经济法的研究留下余地,显然这充分体现了教授严谨治学的可贵精神,令人钦佩。但是,经济关系的范围不详给经济法的研究带来困难,有些人就认为这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有些人却认为那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到最后变成了,到底有哪些经济关系应该由国家干预令人迷惑不解,这样显然会带来理论纷争。矛盾经济法很明确地指出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即经济法调整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错误地将“经济关系”理解为“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误认为是民事关系,这也是其他所有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通病。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是民事关系。将经济关系等同于民事关系,不但搞错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使经济法的研究误入歧途,而且使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纠缠不清,造成民法与经济法的不必要的缠斗,可以这样说,这两个因素恐怕也是造成经济法至今不为社会所重视,同时又走不出经济法理论研究困局的最根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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