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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事错诉责任

    [ 李忠 ]——(2002-12-16) / 已阅29447次


    对错诉责任的认定,应考虑错诉人的主观恶意大小。对于确实因事实关系复杂或者被错诉人也有一定过错而使错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被错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错诉人的责任。

    四、 民事错诉责任的范围;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损失,恢复被损权利。在民事错诉责任中,被告通常会发生如下费用:

    1、本人或者本单位具体应诉人员的误工费;

    2、因错诉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错诉人造成的损失;

    3、被错诉人申请证人作证导致的证人作证费用损失;

    4、商誉损失或者精神损失;

    5、上市公司被错诉导致股票市场波动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有形和无形的经济、商誉损失;

    6、被错诉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通讯费等律师诉讼费用。

    在以上各项损失中,前三项比较容易确定金额,而后三项中,第4、5项属于无形损失,难以确定数额,第6项由于目前国内对律师收费没有绝对明确的标准,如果被错诉人恶意多支付律师费,对不合理部分的认定,还有待于有关部门对律师费收取办法进行明确的规范。截止目前,辽宁省等地区对律师费已经有了相对统一的标准,全国性的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增衡,估计很难实现。

    五、 参考、借鉴和引进律师费转付制度:

    律师费转付,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的制度。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

    对于律师费的支出,存在一种认识,即律师费不是必须付出的费用,因此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而且,由于我国律师收费没有较为明确的收费标准,如果一方随意签订律师合同,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金额可能会失去控制从而陷入不公平。而且,只要事实和法律上你都不应承担责任,即使你不请律师,法院就会判你胜诉。

    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这种说法实际上起到了对律师作用进行抵制的作用。囿于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和不少城市人口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加之我国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事实上很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把事实讲清并举证,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法官整体素质低于律师也是不争的事实。即使一名合格的法官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判中,对所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何适用,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论。这些都说明法院不是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结论。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当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和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缺乏参与诉讼的能力,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诉责任。更不用说在海商、海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金融证券案件以及电子商务案件中,由于专业性很强,当事人根本无力承担起诉讼的担子。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如何正确取证和使用证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聘请律师是必要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我国也曾出现过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呼声。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建立起来,错诉责任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决。

    六、 民事错诉制度建立的意义:

    1、适应世界司法潮流,与国际惯例接轨;

    中国多年的法制建设,使律师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是目前律师在政治地位、执业环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能尽如人意的地方。鉴于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早已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不少外商都把这一制度作为一种观念来坚持。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进入中国。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将日益融为一体。在这种大环境下,改革司法制度,适应世界司法潮流就成为一种必然借鉴、引进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民事错诉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将有力在推动这一进程。

    2、促使原告谨慎诉讼,防止滥用诉权;

    当事人之所以敢于错诉,除了认识上的原因以外,就在于错诉没有责任。多诉被告不用承担责任,漏诉被告却要承担驳回或不能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当然要选择多诉甚至错诉。建立错诉责任制度,使错诉者承担起责任,将促使原告谨慎行使诉权,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损人利己式的滥用诉权行为。

    3、保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承担,即使法律判决全部胜诉了,也承担了一部分本来不应当由其付出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辜被告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全部维护。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而建立错诉责任制度,可以使被告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复诉前的合理状态。有利于保护无辜被告的合法权益。

    4、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近年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大量纠纷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样,各级法院常常会出现积案如山的场面。而这些案件中,民事经济案件数量尤其惊人。“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由于法院人手不够,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建立了民事错诉责任制度,就能够有效地减少错诉案件,节省法院的人力物力,避免无谓的浪费,有效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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