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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的思考

    [ 张在祯 ]——(2010-11-10) / 已阅38564次

    △ 结语

    △ 序言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频频发生,如同一颗颗破坏力极强的毒气弹爆炸后的烟雾笼罩着银行业,成为挥之不去的阴霾。什么是让银行家们最苦恼的事?大概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在什么环节发生案件”吧。作为一名中国银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法律与合规人员不得不深思案件防控问题。本文拟从“正视银行被骗案件、发挥反洗钱的功能、全面加强存款管理、防范员工欺诈风险、银企联动防控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针对案防建章立制、依靠科技防控案件、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树立科学的案防观”等十个方面,就“如何构建商业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件防控体系”问题,进行粗浅地思考,以表达笔者对中国银行业案防工作的关切之情。

    一、正视银行被骗案件

    (一)钱多之处易发诈骗案件
      1924年英国登山队队员乔治•马洛里毫不气馁又到珠峰北坡,有的战友退却了,而他仍然坚持,像朝圣般虔诚。当美国纽约时报随队记者追问他为什么还要攀登珠峰时,他显得极不耐烦。为了尽快打发记者,他毫不客气地说:“Because it is there!”尽管马洛里当时的回答有敷衍记者之意,但却创造了登山界的经典名言“因为山在那里!”为什么银行总是罪犯惦记的地方?最原始的道理就是“银行里有钱”。正如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领导所断言:“经济犯罪的目标始终是对着金融机构的,从来没放弃过。”有钱的地方自然就会有诈骗,钱多的地方就更容易发生诈骗案件。原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衢先生有言“财富是是非之地,银行永无宁日。”既然案件注定发生,商业银行就应该正视被骗案件,像鲁迅先生那样“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二)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罪犯
    从中国银行业发案情况看,很多罪犯在案发前都不像是“坏人”,反而是“营销骨干”、“能人”或“行长”,以致案发后,大家还纳闷“这么好的人怎么还会犯罪”,“他怎么好意思伤害我们全行员工呢?”看来研究案件防控,无法回避人性善恶问题。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认为:“人类基因中携带着自私贪婪的遗传密码。”英国作家约瑟夫•康拉德说:“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恩格斯认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英国剧作家本•琼森认为:“人的野性无异于橡树林中的各种野兽。”笔者认为,不是人人必然犯罪,但人人都有犯罪之可能。“有一些人,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我们不可能相信他们的恶行,但实际上这里面并没有什么值得我们大惊小怪的东西”(《道德箴言录》)。所以,银行内部“很好的人”犯罪也不奇怪。关于一个员工犯罪,不仅全行员工跟着倒霉,还殃及当地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问题,马克•吐温先生早有所言:“在所有的动物中,只有人类是残忍的。他们是唯一将快乐建立在制造痛苦之上的动物。”试想,一个潜在的罪犯遇到看管不严的金钱,结果会怎样?

    (三)大额存款被骗案的特点
      大额存款诈骗案常有以下特点:1、涉及当事人众多,团伙作案,主要有银行及其员工、存款企业(出资人,多有国资背景或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员工,诈骗犯(用资人,多为私营企业主及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及其员工(往往包括银行离职人员)、资金掮客、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2、犯罪活动,主要是用资人以高额利差引诱多家存款企业到银行开户并窃取账户印鉴信息、诈骗分子会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存入银行大额资金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取款、利用窃取印鉴信息复制存款企业印章或直接利用假章假印鉴等将企业存款分次划走;3、名义业务,主要是冒用银行名义与存款企业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4、资金进出载体,主要通过票据、金融凭证、贷记凭证等支付凭证;5、被骗资金流向,主要由用资人支付存款人高额利差、收买存款企业和银行员工、支付资金掮客中介费、偿还债务、投资项目、用于经营、购房买车等挥霍;6、关键环节,存款企业的印鉴在开户时或之后被盗并据此刻制假章或者开户过程中即被调换;7、存款企业与银行业务往来历史不长,多为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甚至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结算账户,短时间内频繁收付大额款项;8、存款企业收取高额利差而高管及财务人员受贿索贿,对谁在用款及如何划取款项“心知肚明”;9、银行员工过失或故意犯有违规办理开户手续、多留一套印鉴卡、提供空白凭证、没有验出假章、截获或调换对账单、放松提款要求、收受好处费等活动;10、犯罪分子往往不会“骗后即逃”。了解这些犯罪特点,有利于对症下药进行防范。

    二、发挥反洗钱的功能

    (一)用好反洗钱与案防关系
      洗钱是罪犯确保其犯罪收益的手段,几乎与所有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息息相关,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衍生程序”。金融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洗钱罪的新型“上游犯罪”之一。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是大额存款诈骗的主要犯罪形式。反洗钱的功能,就是从源头上监测、调查与各种上游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异常和可疑资金交易,及时发现和截断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为侦查、控制和追踪犯罪分子转移和隐匿非法所得赢得先机。根据《反洗钱法》,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可见,落实反洗钱措施,不仅有利于防控案件,还有利于堵截和侦破案件。随着我国反洗钱不断向全面和纵深阶段发展,反洗钱将更有效地防控和打击包括大额存款诈骗在内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

    (二)从账户源头严把案防关
      反洗钱将“了解你的客户”作为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以账户管理为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的核心环节。听说,一位在沪中资银行的总行行长经不住香港某银行行长的多次开户邀请便同意开户,没想到的是香港银行的审查时间竞历时两个多月。大陆企业家有多少人可以承受?看似奇怪却又非常科学。银行大额存款诈骗案反复证明,账户是案防之关键。如果说银行账户是存款人进入银行金库的大门,那么存款企业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就是开启门锁的钥匙。商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往往与预留印鉴卡有关。因此,防控存款被骗案必须抓住印鉴卡这个关键的薄弱环节,从开立账户源头把关。为防止“引狼入室”,银行要“清君侧”,严禁无关人员参与存款企业的开户手续,多一个陪同人也不行,少一个当事人也不成。务必弄清来办理业务人员的法定身份及其证明文件,准确识别开户者身份,尤其是代办开户者的委托授权书的有效性。牢记“名片”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严格履行开户规定程序,“本人办,一对一,面对面,不间断,交本人。”经银行审核后的企业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也不准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高度警惕并慎重处理开户资料变更事宜。如有关资料在银行审核后被企业以某种理由取回或经手,此次开户视为无效。企业再次交回资料时,所有开户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严防有关资料被掉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手续也必不可少。如果说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尚存诸多不确定因素很难做到精确制导,甚至化解信用风险的手段会复杂多变的话,银行账户管理就是要最讲认真。账户无小事,程序无价。银行存款账户开立管理是案件防控的前提条件。

    (三)坚持落实反洗钱的措施
      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可能会损失部分客户。在多争取储蓄和存款的压力下,有的银行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不惜牺牲内部控制方面的基本要求,片面重视业务发展,忽略对存款客户的风险控制。再加上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不严格,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不力。据悉,金融机构反洗钱受处罚,90%归因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没有做好。在这方面外资银行走在前面,他们将反洗钱与反金融欺诈紧密结合起来。既然反洗钱有利于案件防控,商业银行就应当坚持落实反洗钱的一系列措施。更何况,反洗钱是国家法律要求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业务。事实上,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已得益于反洗钱措施的坚决实施。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础数据准确和完整,切实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增强大额存款频繁进出问题的分析能力,无疑会增强案件堵截能力。

    三、全面加强存款管理

    (一)加强存款进入银行管理
      “了解你的开户”原则,特别强调银行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很多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件的发生,最基本的原因是不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服务。笔者认为,最好的服务就是最好的监督。银行员工必须要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但也要与客户保持“一臂距离”,这样才能保证不被客户所利用。客户经理或存款管理员必须了解分析存款来源,从存款资金源头把好案件防控关,千万不要以为“拾到篮子里的都是菜”。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银行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种情况: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的;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结算账户、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账户的;未经银行营销,由中间人带领企业的人员到银行柜台并协助企业办理存款手续的。存款进入银行管理是案件防控的第一道防线。

    (二)重视存款业务事中管理
      对商业银行而言,贷款有风险是没有争议的;若说存款也有风险,可能有人不同意。近几年发生的欺诈、盗窃和挪用存款案件,特别是大额存款被骗案件进一步敲响了警钟:“存款有风险,进出要谨慎!”虽然对存款的账户、利率、存取、出纳、对账、后督、审计、排查、飞行检查、数据统计、报表分析、存贷比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管理,但从大额存款诈骗案件看,总感到银行对存款业务的管理尚不到位,似乎存款管理的责任更多地落在了柜面和结算条线上。去年开始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也被界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的内部检查制度。笔者认为完整意义的“存款全面管理”制度,除了上述辅助性“事后查督”管理以外,还应考虑大额存款的营销、分析、定价、评估、运用、审核等核心性“事中管理”工作。实行存款全面管理制度,是重视并有利于吸存揽存和其他营销工作的。通过银企访谈等互动活动,银行的高管人员、经办人员与存款企业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有了面对面的接触,银行能及时捕捉到详细的客户信息,包括业务需求、存款增长点、业务扩张等,能摸清存款单位的家底,全方位了解企业的业务需求,实现银行业务不断扩展。今年银监会正在全国组织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明确提出了负债类业务管理制度,如“大额存款管理制度”,确有必要。如能进一步界定其内涵,则效果更好。笔者以为,存款的结算出纳管理不是核心意义上的存款管理,就像贷款也需要结算出纳管理一样。可否借鉴“审贷分离”模式,对大额存款业务实行“营销”与“管理”双线控制?存款业务事中管理是案件防控的第二道防线。

    (三)加强存款流出银行管理
      在银行的管理中,有种感觉“就贷款与存款相比,重贷不重存;就存款而言,又重进不重出”。所以,有必要加强存款流出账户管理。在大额存款被骗案中,往往普遍存在与银行业务往来历史不长的存款企业甚至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的结算账户,在很短时间内频繁划付大额款项的情况。当大额存款从存款企业的银行账户划出时,银行应严格执行重要空白凭证购买及使用制度、大额资金划转需要与存款企业两个以上主管双线联系查证制度、支付凭证印章核验制度、大额款项汇划的双人双线复核制度、银企对账制度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以确保客户资金的真实支付。特别强调的是,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实名手机)是企业开户时必须预留的并经银行工作人员在为企业办理开户时亲自电话核对无误的电话。记账人员和对账人员要做到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也可委托第三方对重点账户上门对账,提高对账效率。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在开立账户时由营业机构与存款人约定对账方式,但不宜固定具体对账日期或人员,更不能在上门送对账单之前电话预约送交某人。在邮寄客户对账单时增加对账回执信封,以方便客户反馈。对在《对账回执》中存款单位未填写核对结果的,要重新组织对账;对有未达账的,要及时查清原因,且必须留有操作痕迹;对《对账回执》中存款单位所盖的印章必须验印。推行大额资金划转当日对账,对异常客户或异常取款及时对账。在处理可疑存款流出银行问题时,应谨记法国文学巨匠雨果的话“谨慎比大胆要有力量得多。”大额存款诈骗案件告诫银行,银企对账切忌固定在月末、季末或半年末等固定时间。对账的核心目的是防控存款资金被骗被盗被挪用,效果应是“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出其不意、措手不及”地冲击,粉碎他们的违法犯罪计划,而不是要追求符合什么规定要件。存款流出银行管理是案件防控的第三道防线。

    四、防范员工欺诈风险

    (一)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观
      现在银行无一例外地都把员工作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但是诈骗银行的案件事实无情地证明内部作案的犯罪员工藏在其中。纵观中国银行业发生的大额存款诈骗案件,很少没有银行员工介入的。“那些不犯大恶的人不易察觉到其他人的大恶。勿骗人的意愿使我们经常受到别人的欺骗”(《道德箴言录》)。员工欺诈现象对银行管理者提出了一个必须正视人力资源风险问题,“防人之心不可无”。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制造的金融史上最大交易亏损涉及金额49亿欧元,案发时他年收入不足10万欧元,几乎相当于赔上了5万年的收入。杰克•韦尔奇的话,可能表达了许多银行高管的心声:“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美林公司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一语道破了防范员工欺诈风险的难度:“交易员的欺诈行为是首席执行官的最恐怖噩梦。你可以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体系,但你还是防止不了欺诈行为的产生。”一方面,应该清醒的是银行与作案的“内鬼”之间是一种敌我矛盾。虽然“白领犯罪”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刑法论题,可是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在1939年已开始研究了;另一方面,毕竟还是极少数人作案,少数机构发案,应当坚信绝大多数员工是好的。银行应该认识到,“一个人知识的不足,可以用人格来弥补,而一个人人格的缺失,知识却不足以弥补”(意大利诗人但丁语)。对于有些岗位而言,员工的优良品行就是最宝贵的财富,品行不端就是最大的风险。

    (二)探索防控员工欺诈措施
      发生在银行内部的员工诈骗案件,极少数是员工“一失足成千古恨”,大多数是员工经历了相当长的准备时间才实施的。尽管如此,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分子的行为还是“漏洞百出”,主要环节随时都有被正常管理活动切断的可能,真乃“千钧一发”,只要稍加防范便能识破。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为防范员工作案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其中,总结比较全面系统的是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制定的员工“五不为”行为准则:一是加强对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做到“不误为”;二是加强对员工的思想品德教育,提高员工自律意识,不会出现“一念之差”,更不会蓄意违规违法,做到“不想为”;三是通过警示教育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做到“不敢为”;四是通过严密的内控制约机制和实行员工思想行为的动态监控,对任何违规违法行为能立即阻止,做到“不能为”;五是培养员工自觉同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对违规违法行为必须理直气壮地加以拦截制止,做到“不让为”。

    (三)特别警惕离职人员作案
      银行大额存款被骗案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分子中往往包括银行离职人员,这些人一般作为诈骗犯(多为私营企业主的雇员),协助存款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借助银行在制度和操作上的缝隙,趁机盗窃或调换存款企业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有的还利用曾经是银行员工的身份,通过或骗取曾经的银行同事的信任作案;有的利用其曾在银行工作熟悉操作流程的便利,对外隐瞒已被银行辞退的实情,冒用银行员工名义实施诈骗;有的不但自己直接作案,还拉拢腐蚀银行在职员工参与作案。对此,银行必须提高警惕,对离职人员来行办理或介绍业务的,应严格加以甄别和审核。另外,银行在为员工办理离行手续前,应及时开展相关离岗离行审核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委托审计。柜面结算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针对少数柜面服务人员,用人情代替制度,不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制度办理业务,为熟人办理业务开绿灯,提供信息和便利,致使银行信誉受损的情况,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密切关注银行离职人员防范熟人文化风险的指导意见》提出警告:“要关注调离、辞退、辞职人员的情况,严格离职人员工作交接、审计制度;要建立离职人员内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其离职原因,不良记录及现在何单位工作任职等情况;要密切关注其与银行之间的往来关系,加强信息反馈,凡本行离职人员来行办理业务的,要实行风险报告制度,严格防范熟人办理业务所产生的风险隐患。”因此,突破人情关,严格依法合规,按制度办事,是防控银行离职人员欺诈风险的最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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