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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法》新规定问答

    [ 孙斌 ]——(2010-11-1) / 已阅15007次

    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六、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要求?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七、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之前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八、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十一、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如何转移?
    答: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转移对象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险合一统一转移。

    二十二、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配偶未就业是否可以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
    答: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十三、生育津贴的标准?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十四、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如何确定?
    答: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十五、社保经办机构如何向职工确认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职工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十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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