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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 戚谦 ]——(2010-10-4) / 已阅37552次

      二审庭审焦点都集中在“双方是否发生碰撞”这一基本事实的辩论上。法官给了李凯强和宋老太充分的时间表达。 

    李凯强:
      庭审一开始,李凯强说,当时他们没有发生碰撞,他是在做好人好事;案发现场,宋林一直说,是他闯红灯载人违规,导致他情绪激动,反斥是宋林撞了他。李凯强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被指撞人后,李凯强说的是气话。
      二人之间到底发生碰撞没有?庭审中,李凯强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李凯强的代理人认为,“蹭和碰撞是两回事,”他也让法庭播放了央视报道中另外一位交警的说法。该交警说,现场看,李凯强的电动车较好,没有碰撞的痕迹,也无损伤,事后再次查看了李凯强的电动车,没有发现新的伤痕。

    目击证人:
      二审庭审中,两位证人先后出庭,均表示自己目睹了当天的经过,证明李凯强是转回去搀扶老太太。然而,二人均未看到宋林倒地的瞬间,当然无法证明宋林倒地的原因与李凯强是否有关。但二人证明,当时李凯强没载人,也没看到有人拦截李凯强,这与宋林所述相反。

    宋林:
    她提交了四份证据:
      一、交警三大队在事故发生不久对李凯强做的询问笔录中,李凯强同样承认,“感觉有人蹭他一下”;
      二、现场播放视听资料,河南9套DV拍客问李凯强时,李说“她碰着我了……”
      三、央视CCTV12《大家看法》记者采访交警三大队民警腾警官时,谈及交警部门作出的“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什么时,腾说,认同两车有接触,不论是你撞我腰了,还是我蹭你了,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无法查清。
      四、山东电视台的一段视频资料(在法庭上因为设备接触不良未能播出),李凯强在面对媒体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经发生过碰撞。
      但是,宋林曾说的3名拦截李凯强的现场目击证人,庭审中没能出现。

    陪审团分歧

      一些评审团成员同情李凯强的遭遇,认为李凯强可能是清白的。
      但也有评审团成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宋林是碰瓷的,也无法证明李凯强是被冤枉的。从有关证据看,李的电动车与宋的自行车也实际发生了刮蹭或碰撞,李和宋的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进行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只是在释法上存在瑕疵。

      庭审快结束时,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李凯强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李凯强漠然地看着自己的代理人在文书上签字。

      庭审结束时,宋林向所有的记者出示了自己的事发前的两张捐款证明:2008年7月为汶川大地震两次捐款1000元的证明。此外,她还出示了自己的皈依证,她想用这个证件证明自己是正派人,从来不会讹人。
      与此相反,记者试图采访李凯强,他却谢绝了数家媒体的采访。

    公平责任

      回归到法律层面去探讨李凯强案,是守法法律人的作为。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对此,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众说纷纭。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适用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根据社会一般的公平准则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00三年十一月)》第五十二条规定:“(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再如,(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点的意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李凯强一审代理人始终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查证事实,就等于李凯强没有责任,这种想法是欠妥的。进而出现了在法官就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行使释明权后,李凯强方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丧失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专家吴丹红在接受法制网记者周斌就彭宇案进行解析时说,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李凯强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调查的当事人陈述以及郑州晚报和都市频道都证明了李凯强和宋林的确发生了碰撞的事实。至于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尽管由于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证据让交警认定或当事人举证一方存在过错,致使无法查证,但基于碰撞的事实存在,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综合证据,依法自由裁量,适用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并无不妥。如果驳回诉讼请求,则对伤者也是一种不公平,毕竟,已有相关证据证明相撞这一事实,只是责任无法查证而已。
      在李凯强案二审判决下发前的2010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七)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则上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第八条规定:“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赔偿比例可参照本意见第七条执行。”


    二审判决:双方均存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法院认为,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李凯强骑的电动自行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客观存在。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不存在过错或完全是对方的过错所致,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
      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现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
    判决书称,“根据二审鉴定对宋老太太的受伤范围与伤残等级做出的新的评定,二审法院重新确定了对宋老太太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法院判定李凯强赔偿宋林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近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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