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6-16) / 已阅19364次
(三)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和联系:
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有时极为相似,但二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犯该两种罪的从重处罚,后者的犯罪主体是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两罪的犯罪主体之间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发生的空间不同。
前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后者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妨害作证的行为不同。
前者中妨害作证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后者中妨害作证的行为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4、情节要求不同,法定刑不同。
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前者中只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后者中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经发生,不论情节轻重,均可构成犯罪。相比较而言,刑法对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处罚也更重。
但二者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二者的法条竞合。第307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四、律师应强化自我保护。
现实中,律师的执业风险已由刑事诉讼领域延伸到了民商和行政诉讼领域,听到律师居然因为代理民事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息,大家都会发出“胆战心惊做律师”的叹息。但从报道的情况看,这些人确有违规之处,以致有苦说不出。这些消息,一次次的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办理民商案件,应防止刑事风险。现在看来,办理民商案件除了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可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无法预测;而且民商诉讼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民商非诉讼案件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如果是律师主动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那是昝由自取,但有时是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自己作出不规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却将责任推到律师头上来,而司法机关往往在未经过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先将律师抓起来再说,待事实弄清楚时,律师已经被莫明其妙地关了一年半载,那是真冤。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造就了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同时也造就了更加“聪明”的当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不对当事人设置种种陷阱,同时,对于“聪明”的当事人给律师可能留下的难题,也得多留心才是。
律师除了脑袋中的法律知识,手无寸铁,在强势的政法机关面前不堪一击,完全是只纸老虎。所以说,律师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是最重要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律师能依法执业,自然就身正不怕影斜。律师是代理人,代理人就是代理人,不要象当事人那样考虑问题处理问题,“不要把别人的棺材抬到自己家里来”。律师应当有独立人格,不能为了几个钱而不顾一切,千万不要取胜心切,调查取证不能违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更是不能干,至于办理群体性案件则应严格遵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总之,办理所有案件都必须按法律、按行业规范来,否则,你真的还是自己去看守所报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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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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