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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法制建设在社会经济中的应用

    [ 唐振山 ]——(2010-5-18) / 已阅26019次

      谁给的房产开发商的权利? 这采暖费不是应该由小区物业办和采暖公司统一收取吗?怎么有代收一说呢?再说了,这采暖期是每年的4月份到期,这刚到了2月底,怎么可以提前 把全年的采暖费用都收了呢?房产开发商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并且自2009年9月份订房子初期,到2010年的2月底,这么多钱存放在开发商手里,是否应该给房主一定的利息呢?
      该小区业主面对这种窝心的事情,没有人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部选择默默忍受。
      此案件的发生,标志着新的违法行为的出现。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比较切实的规定予以制裁。这是在那个法律可以规范的范畴内呢?是《经济法》?还是《合同法》?都没有相关规定。

    3.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现状,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突发事件,侵权案件,是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掌握法律知识,并熟练应用的必然趋势。
      2010年3月22日下午6点左右,本人从湖滨街下班回来,路经凤凰北街某电动车店的时候,看见该店主及员工等3人正各自拿着拖把、笤帚等物对着一名男子指点谩骂。随后该男子跳上一辆摩托车,仓皇驾车离去。
      据了解,该男子大约25岁左右,于下午5时30分左右来到某品牌电动车店里,一男店员发现该男子神色慌张,随即对其注意,发现他正在偷店里新电动车的钥匙,原来他是想现在把钥匙偷走,再到街上伺机偷取别人的电动车。该男店员随后报警。并采取措施,把大门关上,逼迫该男子交出钥匙,该男子见无路可走,就把钥匙交出,并先是给店员下跪,请求其放行,见一计不行,随后凶相毕露,拿出匕首,威胁该店员。
      逃出该门店后,该男子迅速跳上摩托车,向凤凰南街方向逃去。其后大约5分钟后,银川市110巡警赶到。
      整个过程大概35分钟左右,自店员报警到巡警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大约30分钟左右。遗憾的是违法人员已经逃遁。假设我银川市110指挥中心,能和各路段警点沟通,在凤凰北街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附近派出所、巡查队、交警队人员协力查办,四处围击,估计总是犯罪分子插翅也难逃。
      这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a,假设该违法人员被民警逮捕,该以什么行为定性呢?该男子是实施了盗窃,但是其在随后交出了偷盗的东西。有没有算是犯罪呢?
      本人认为,该男子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其已经把店里的电动车钥匙据为己有,随后是经过男店员采取的种种措施才迫使其交出钥匙。该男子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所以应该按盗窃罪定性,因其所偷盗财物数额较小,且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可酌情减轻处罚。
    4.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的进步、国家的发展,全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中国经济改革二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成。但是,目前仍存在着诸多体制性障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便是其中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并对此进行了战略性部署。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是建设社会主义 的必要手段,两者互相依存,不可分割。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 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 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 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动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全民素质的提高,这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需求,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举措。

    (二)目前法制建设的基本现状
    1.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制建设中的不足和缺点):
      现行我国法律中,涉及到民生、个人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法无律的社会现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务工人员与企业单位之间,须在入职之日(即产生劳动关系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司方面往往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辞。
      本人是2009年9月21日开始工作,但在入职时,人力资源主管让写成23日。试用期本可以是一个月,最长不可超过3个月,但在我在做过2个月的促销工作之后,进行岗位调整,改作公司物流管理,试用期从12月1日至12月底。自2010年1月份转成正式职工,随后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缴纳三金。公司先是以“试用期满再签”,而后以“现在没有劳动合同书,等有时间买来了再签。至于三金,以后给你补缴。”
      到了2月底,经过本人一再催促,人力资源主管终于从劳动保障部买来合同范本,但在在签完合同后,她又说,之前的三金交不了,因为,依照公司的规定,公司人员必须在转正后3个月才交三金的。如果是促销员转正6个月才交的。这个是公司的规定,和很多人早就谈过了。
      众所周知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务工者应在务工之日起合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固然是有硬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社会实践过程中,作为劳动者,我们其实是弱势群体,“在人屋檐下”,跟着别人打工,有时是不能强硬按章办事的。假设我就强硬要求公司给我补缴之前的三金,哪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现象?以后还在公司干部干呀!将会把所有的领导阶层都得罪的,而且马上就会呆不下去了。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不仅是要考虑是否恰当的正确的运用了法律知识,还要考虑一下社会环境和人文氛围。总之,干活时,公司是以领导和上级的角色扮演,等到涉及务工者工资、养老、医保等权益时,则就像09年的西安顶益康师傅厂家一样,对待“再来壹瓶”促销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厂家所有”。
    顾客是消费者,也就是弱势群体。务工人员是以个人劳动力、智慧来为公司、企业创造利益的人,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是弱势群体。

      通过最后协商,公司答应自3月开始给我缴纳三金,并购买了两险。
      我这个已经不是个案,因为整个公司上上下下一百多人,基本上都是类似的情况。
      据悉,银川市乃至全国很多家公司都存在不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用人的现象。

    1. 立法易,实施难的法制体系,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在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中,随着生活的日益丰富,所产生的事情也愈加繁杂。在形形种种的事件中,立法工作者总结经验,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但是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法律是固存的,社会是多变的,人和事物是时刻在变化着的。
      2009年3月5日,家住银川市兴庆区的张某向朋友李某某借了8万元钱做生意,但是因商海多狡诈,没过一个月,张某把借来的8万元钱全赔进去了。
      6月初,李某某因女儿有病,急需用钱,遂找张某催款,但张某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某于6月底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10日内将所欠账款还清。
      但是判决书下来20天过去了,李某某还是没有拿到分文。
    本案中,因张某和李某某是朋友,所以在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某某因由特殊情况,索要借款时,张某无力偿还。虽有法院判决,但是张某确实没有钱,所以该笔借款迟迟不能归还。
      面对这种情况,虽有法律规定对该种侵权行为予以规范,但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遭受了很大的阻力。这也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4,繁复多变的社会生活,总是不良社会秩序在前,出台法律在后,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
      社会生活的丰富,同时催生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新的作案手法和犯罪手段。
      2010年3月23日上午,银川市湖滨东街某商店发现大量的1元面值的新版人民币,值得一提的是在人民币的背面印有“法轮大法保平安,反国反党反共匪”的字样。该店主遂拨打110电话报警。
      这件事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该怎样定性呢?“违法犯罪分子以语言、文字和其他形式鼓动人民反动事件的,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论”?好像就目前我国法律暂时还没有比较精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

    (三)完善法制建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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