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生贵 ]——(2010-4-30) / 已阅11129次
十、过河拆桥都是理:
承租人辩称违章建筑就不能付租金,其实这违章与否只有承租人口述,没有丝毫证据,属于拒租的俗理,错拿不是当理说而已,结果只能是中听不中用。
关于违章建筑一说,违章建筑属于行政违法,对此应由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年11月24日)第二条第4项指导意见认为:“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是否属于行政违法,以及建筑物是否为违法或违章,都是属于行政管理上的事项,完全没有必要就民事行为作否定的评价。实践中所有权人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情况很多,但均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即使是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实践中违章建筑的情况多种多样,违法程度亦有不同,相当部分是可以予以补正的。所以,这类房屋租赁合同不宜以其为违章建筑而一律认定为无效。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保护合法占有的规定,对这类合同的更不应当然认定为无效。承租人持有商场上级单位出具的建筑证明,办理营业执照,由此可见,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商业用房,承租人由此获取了直接利益,不付租金的说明难以服人。其实,只有双方订立合同,按约接受了房屋,如果租后不住的,也同样要承担租金,因为法律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可能承租人未能使用房屋,但出租人却由此失去了占有收益的权利。承租人不付租金,对出租人是绝对的不公平,法官单方认定承租人不付租金才公平,未能考虑出租人利益的损失情况,这样的判决问题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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