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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工伤维权指引

    [ 陈宁 ]——(2010-4-9) / 已阅19993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里未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工伤要素,只要劳动者是在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的公益性活动中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应视同为工伤。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对于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劳动者,旧伤复发是由于以前在部队服役期内因战、因公负伤所致,虽与现行工作无关,但也应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认定不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其内部规定对违章操作的劳动者给予处分的权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劳动者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需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一是与劳动者的伤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劳动者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即应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般饮酒或者醉酒与伤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实践中,自残与自杀的认定属于难题,一般情况,若自残者或自杀者没有留下可以表明其自残或者自杀意图的物品时,很难认定构成自残或自杀,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系自残或自杀,则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问题

    (一)工伤处理流程图



    (二)大连市工伤认定的管辖范围

    1、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市内四区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2、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地驻连企业;
    (3)在本辖区(市内四区除外)有无军籍职工的驻连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3、关于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
    (2)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期间,招用的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均按生产经营所在地管辖;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认定的案件;
    (4)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管辖。

    (三)工伤认定程序要点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在工伤认定之前,需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定是否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属于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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