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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健 ]——(2010-2-7) / 已阅23933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郭健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自受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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