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曦 ]——(2002-7-12) / 已阅32626次
[17]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18]同[11],第111页。
[19]同[11],第112页。
[20]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267页。
[21]同[20],第280-283页。
[22] 孙礼海主编,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23]根据[11],第111页的解释,所谓标准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
[24]同[22]第335页。
[25]同[22],第279-280页。
[26]同[22],第327页。
[27]同[20],第268页。
[28] 胡留元、冯卓慧:《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契约法》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会1995年版,第320-321页。
[29]同[11],第108页。
[30]江平审定,孔祥俊著:《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年4月版,第9页。
[31]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9页。
(作者系东北财经大学2000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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