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小春 ]——(2009-11-7) / 已阅16950次
1、修改民法,确认个人信息权。目前,我国学者几乎都对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达成了共识,因此,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2、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2001年4月l1—15日,北京青年报委托“友邦顾问市场调查”采用整群抽样CATI电话访问方式,了解京沪穗三地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的看法,结果有51.6%的人认为自己的个人信息曾被泄漏,77.9%的人认为泄漏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关法律约束,99.3%的人支持此项立法。[5]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及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的设计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国家信息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领衔的课题组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另外,有立法机关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也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或多或少地予以了关注。此外,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因此,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建议我国加快个人信息法的立法进程,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一是应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放在首位,明确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上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应当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查明、更新、修改以及请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对网络个人信息利用的控制权、安全请求权、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等。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程序及其限制、个人信息受到不法侵害的法律责任。二是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监管。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要收集他人信息资源必须向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使用私人信息只能用于某种特定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更不能用于非法牟利。
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消费者受尊重权,包含了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是抽象的一般人格权。目前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这种认识不够的人群,不仅仅是一般的群众,还包括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学界人士,一些法官对它也不甚了解,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官不知道该如何审理,甚至于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此规定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操作的难度较大。鉴于消费者是我国目前个人信息受侵害最为严重的群体,因此,我们应该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一般规定落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二)消费者的个人保护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应随意泄漏个人信息。一是在现实生活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诱惑消费者留下个人资料的方式,如办理积分卡、会员卡、送赠品等情形,消费者不应为此而透露个人信息,或者在告知个人信息时只进行简单填写,不轻易泄漏可以对自己进行识别的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在一些商务活动中,必要时需约定保密责任。如购房人在签约时与开发商约定保密责任:如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应当注意自行采取技术保密手段。如在浏览网页后把记忆清除,把电子邮件加密后传递,浏览网页时使用保密器等。了解网站的隐私权保护规则,消费者在进入特定网站浏览时,应该了解网站的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目的与方式、是否被共享、是否可以删除或更新个人信息等。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2005(6).
[3]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4]石国胜.九成人信息曾被泄露 信息安全进立法程序[N].人民日报,2008-04-16.
[5]谁泄漏了你的信息?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正当其时[N].北京青年报,http://www.sina.com.cn,2005-4-16.
[6]林金芳.谁在出卖老板的信息[N].中国企业报,2005-04-25.
该文发表于《商业时代》2009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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