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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与诉讼的和谐之路

    [ 韩鸿翔 ]——(2009-9-1) / 已阅24054次


    一、完善现有司法制度,提高法院地位,树立法院权威,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进一步扩大案件受理范围,扩大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使司法救济更彻底。暂不说我国法律已明文确定了许多种法院不予受理的纠纷,单说能受理的案件当中,法院一旦发现案件与政府行为有关,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裁判不妥易引起群体矛盾,或新型的未曾有过的纠纷,大多不予立案,把矛盾的解决推回给当事人自身。这样一来,大量当事人不得不掉头走向信访之路。这种情况背后的实质原因是:法律赋与了法院较高的权能,但实际当中法院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权能,结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力不足”的后果是当事人并不认为法院“力不足”,而认为法院不作为或偏袒对主,由是矛盾四起。正如:于建嵘认为,克服司法腐败比克服信访造成的危害要容易的多,最终我们需要的是法治,不是清官和领导批条,与其投入人力物力加强信访,不如拿这些精力加强司法。[16]因此,国家应加强法院建设,赋与法院应有的权能,使法院不但有权受理各种纠纷,且有能够处理各种纠纷。各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机关应当带头尊重并执行法院判决,树立司法权威,将纠纷重新引导回诉讼机制加以解决。

    二、消除司法不公。上文所述,引起司法不公原因很多,解决司法不公既要从根本上入手。1、改革法官任命机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命,法官待遇和办案经费相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以解决法官司法独立的问题,使法官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地方干扰和外来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要修改宪法。2、改革法官选拔机制。中级以上法院法官一般来源于较低一级法院中优秀的法官,也不排除从社会公认的优秀律师、检察官和学者中选取,实现法官层层选拔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最低年龄,比如需年满45周岁,并提高从事法律工作年限,比如20年,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并且只要身体健康任期还可再加延长。提高法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以此解决法官法律工作经验不足,素质较低的问题,同时一并解决“书本型法官” 办案不切实际的问题。还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解决因法官层层选任所产生的其他附带问题:如家庭住房、儿女上学等。3、改革法官队伍工作机制。现在我国基层法院实际情况是,法官除审判案件外,还需将更多精力忙于送达、打印、装卷等具体性事务,且大多在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很少从事具体案件的审判。建议改革法院法官办案方式,法官专司审判,将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如送达、打印、装卷、执行查封冻结等,交由其他辅助人员完成。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同其他法官一样也应每月办理一定量的案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官的精于审判业务的特长;另一方面在编制上还可精简法官数额,相应提高法官待遇。

    三、改革信访功能。“法治优于人治”已被无数伟大的法学家、政治家、哲学家所论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始终不变的目标,在这个目标的指导下,完善司法救济和其他各种以法治为要义的权利救济模式,是我们的中心任务。信访的救济功能是对诉讼救济的挑战。信访功能应回归原位,即最初的参政议政功能 ,取消它的权利救济功能;有关上级部门也不应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多少作为考核法院(法官)工作成绩的依据。具体到涉诉信访,只要是有关裁判对与错的问题,一律由当事人按法律程序办理;反映有关法官裁判中的腐败徇私行为,信访部门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信访部门不对具体案件当事人予以救济,但对大量的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比如:在涉诉信访中百分之五十时都是反映执行问题,信访部门不应干涉法官对个案的执行,不过对大量反映的执行问题应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并督促有关部门从大量各个执行个案中找出共性问题予以解决。但是信访救济背后民众的“青天意识”和“包公情结”已经历了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在较短时间内会一直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并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故,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要在国家推行法治建设必须经过一个新生儿出生时的“阵痛”,“阵痛”后才会产出脱胎换骨后的“新生”。

    四、注重程序价值,严守既定程序。现在部分法官把“诉讼法”当皮球一样捻,简易程序随意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随意延长审限;调查取证方面,法官以职权调取证据随意性很大,很少细究法律规定;合议庭形同虚设,案件审理主办法官说了算,其他法官也“懒”得参与深入研究;等等。因法官自身对诉讼程序的不在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藐视:“不管你几审终审,什么时候我满意才是终审”。 法官应从自我做起,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从程序公正方面进一步获得当事人对裁判实体公正的认可。另一方面,国家在注重宣传实体公正的同时,也注重宣传程序公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裁判结果以减少信访数量。

    结语

    笔者通过对现在各国家机关信访案件,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一现状的分析,理出了目前信访制度背后的种种弊端,以及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解决问题的思考。
    笔者殷切地期望,司法救济能够早日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注释]:

    [1] 邵华,“信访制度变革与弱势群体权利救济”,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2期。
    [2] 张敏、戴娟,“困惑与出路:转型期法院涉诉信访制度的理性探究”,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
    [3]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目的是将法院涉诉信访和和其他信访区别开来。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有关当事人的来信或来访。
    [4] 同注[2]。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和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6] 同注[1]。
    [7] 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309页。
    [8] 同注[7],第317页。
    [9] 同注[1]。
    [10] 李玉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1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2] 同注[1]。
    [13] 张海鸿:“新中国信访制度的由来与现状”,载于http://www.minge.gov.cn/txt/2008-10/08/content_2507340.htm,2009年7月4日访问。
    [14] 同注[1]。
    [15] 田雷:“认真对待本土资源:论‘变法’中的人民信访制度”,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16] 同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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