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国 ]——(2009-6-29) / 已阅34123次
[48]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页。
[49] 转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罚的要义》,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6月。
[50] 〔英〕法林顿著,陈丽红,立臻译:《刑罚的历史》,希望出版社,2003年6月版。
[51]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枭首、戮死等“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52] 转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罚的要义》,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6月。
[53] 转引自董磊著:《不完全酷刑档案》。
[54] 转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罚的要义》,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6月。
[55] 任彦君:《论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中国法学网。
[56]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3页。
[57] 转引自张明楷著《外国刑法学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0页。
[58] 转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罚的要义》,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6月。
[59] 邱兴隆:《矫正刑的理性反思》,中国法学网。
[60]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页。
[61] 邱兴隆:《矫正刑的理性反思》,中国法学网。
[62]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页。
[63]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
[64]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4页。
[65]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
[66] 〔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
[6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 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97页。
[68] 转引自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中国法学网。
[69] 转引自张明楷著《外国刑法学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70] 转引自董淑君博士著《刑罚的要义》,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博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6月。
[71] 我国学者李海东先生提出了民权刑法的概念,他根据国家与公民在刑法中的地位把历史上的刑法分为国权主义刑法和民权主义刑法两种类型。国权主义刑法,就是指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刑法,其特点是刑法所要限制的是国民的行为,而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权刑法是指以保护国民利益为出发点,而限制国家行为的刑法。可以说,国权刑法等于权力刑法,民权刑法等于权利刑法。
[72]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5页。
[73] 我国学者付子堂先生引用黑格尔的观点,认为刑罚不存在合理与不合理。具体论述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中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不合理性”的刑罚,显然,也就是不存在刑罚之“由不合理走向合理”的进化规律。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4页。
[74] 例如犯罪的根源是贫穷,犯罪是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的冲突和对抗等。
[7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72页。
[76] [法]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版。
[77] 转引自陈兴良,“刑罚是如何演化的”,《检察日报》,2005年3月19日。
[78] 邱兴隆教授认为,对刑罚理性的不断发展与追求是刑罚进化的主要原因。参见邱兴隆著:《罪与罚的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页。
[79] 转引自康树华:《青少年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182页。
[80] 转引自康树华:《青少年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182页。
[81] 林山田:《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8页。
[82] 参见1999年12月18日大赦国际公布死刑废除死刑和保留国家的名单。
[83] 转引自赵秉志等译:《现代世界死刑概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259,122页。
[84] 郭建安:“刑罚的历史趋势呼唤行刑体制的改革”,《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85] 吴宗宪:“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86] 转引自康树华:《青少年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页。
[87] 张绍彦:“刑罚实现探析”,《现代法学》, 1999年第2期。
[88] 游伟等:“西方刑罚发展的基本态势”、《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2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9] 陆而启等:“监狱行刑社会化的理性分析“,《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90] 这与社区矫正存在着交叉,所谓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讲,就是让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参见赵秉志 :《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8页。
[91] 18世纪的刑法学家倡导一种与昔日过分严厉的惩罚体系相对应的“文雅”的惩罚方式,他们主张刑罚是一种课程、一种符号、一种公共的道德观念的代表,更是与犯罪行为相对应的“类推式的”惩罚方式。
[92]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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