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衍银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衍银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衍银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杨衍银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杨衍银辞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同时,免去她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