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会议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继续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