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988年1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审议、批准设立海南省的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