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家福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家福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家福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家福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86年6月25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江家福辞去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