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决定
(1984年11月14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