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1. 【颁布时间】1984-5-31
    2. 【标题】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4年

    7. 【法规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议案,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统一管辖海口市、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属的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海南行政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海南行政区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另行规定。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