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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 【颁布时间】1982-12-10
    2. 【标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

    7. 【法规全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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