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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1. 【颁布时间】1962-6-8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62年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批准任命:
    沈lun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诚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学、宋建坡、赵嘉祥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lun、于诚、王耀晨、姜成男、黄玉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春华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孔彤云、冯子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于茂展、王文树、王如林、王卓云、王根生、刘学礼、乔甫宽、张良、马志强、杨衣云、杨村、蒋福元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田培模、卢之敬、李会文、李奎江、冯玉生、董岳武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方保印、王均、王宝仁、王忠言、王学贤、白萍、刘喜年、关兴华、李永茂、李玉德、李超、陈学恕、张晨声、张福臻、孟大龙、许庚龙、郭庆昌、杨颖、杨晓坡、滕元瑜、薛海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化东、刘浩、张晨声、郭庆昌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卢元仓、孟秦雷、骆振炳、阎增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戴春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汤文、李宇光、许永和、王若波、魏驭文、迟新民、梁岱云、史书汉、张连生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仙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树德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叶明章、罗先承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先承、叶明章、徐益三、杨毅、陈云英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陈清、罗旭文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李品三、李森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邱yin、刘大鹏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周晓清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忠文、张亨守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新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胡骏、刘钦胜、张肖峰、王锡林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冯尊美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阮途、胡启成、陈惠卿、刘世英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周向欣、赵怀庆、崔先峰、郭春来、金良夫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纯义、王殿忠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俊德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马良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朱定周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耿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若川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莫兴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张子掌、平根好、王连祥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穆钦、王庭祥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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