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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1. 【颁布时间】1958-6-3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8年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6月3日)

    任命周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免去梁国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陈清、王竞、高正权、张允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批准任命:
    刘夫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姚振兴、张耀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润均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魏怀礼、郭长年、杭尚增、王国桢、马负图、任民杰、黄锐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权维才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献、黄林、杨生桂、黄建邦、苏杰儒、贺荣、贺德贵、康章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阎定础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道明、任曼君、乔苏雄、庄申远、申保成、雷震东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平根好、仲文、陈超、武树润、张培宇、杨毅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解铁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张光赤、纪兴祯、王景洲、连裴娥、贾毅生、左才、刘哲生、王德祥、孔彤云、黎迢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苏光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方行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李筠、曲夏川、钱峰、周来以、郑意娟、吴紫梅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步选、张醒民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吉仁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姚荃、王璞、周树澄、杨文林、许连和、高峻峰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德全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王秀山、谭受伦、刘道三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吕维新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毛志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育奎、李永耿、焦健吾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云广英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王谦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曾史文、杨华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荆枫、林影、陈维岳、许俊文、李正光、胡施、许百胜、吴作先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陈清云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郝子香、王绍曾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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