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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1. 【颁布时间】1958-2-11
    2. 【标题】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8年

    7. 【法规全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



    关于提请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议案


    为了适应河北和天津两个地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工业和农业的密切配合和发展,并且便利国家行政工作的进行,经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决议:将现在直辖市天津市改为省辖市。归河北省领导。
    现在提请大会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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