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且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加以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