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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4-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4/1136121954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4年1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关于中南分院12月14日请示破坏粮食收购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处理问题,本院部认为:凡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国家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办理,不得上诉。其余的有关破坏粮食法令的案件,则仍应准其上诉。
    并希转知各所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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