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12月22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吴贤德
2025年12月28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市五城区出租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时,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讫点均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
“出租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
二、将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或者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从事起讫点均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