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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9-18
    2. 【标题】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24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chengdu.gov.cn/gkml/gz/1418165271754964992.shtml

    7. 【法规全文】

     

    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2025年09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 自2026年01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提升城市公共急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健康成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依法批准上市销售、使用,具备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自动电击除颤功能,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便携式急救设备。
    第四条(遵循原则)
    本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安全、便利、实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配置与单位自主配置、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模式,覆盖重点、分批推进,为公众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无偿社会急救服务。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工作,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第六条(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计划,建立市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平台并制定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机关事务、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配置场所)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按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一)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客运站等交通场站;
    (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4A级以上旅游景区、绿道驿站等文化旅游体育场所;
    (三)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学校、养老机构等政务与民生服务机构;
    (四)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会展中心等商业经营场所;
    (五)国家、省要求配置的其他场所。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前款公共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方案,逐步推进配置工作。
    按照前款规定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纳入市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八条(鼓励配置)
    鼓励商务楼、住宅小区、各类企业或者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心血管疾病等高风险家庭自主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鼓励向公共场所捐赠、维护自动体外除颤器。自动体外除颤器上可以标注捐赠、维护者名称。
    鼓励将自主配置或者社会捐赠的自动体外除颤器主动纳入市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九条(日常管理)
    政府配置及社会捐赠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由接收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单位作为日常管理主体;单位自主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由配置单位作为日常管理主体。
    日常管理主体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配置规范、标识样式,将自动体外除颤器放置在易于发现、便于获取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自动体外除颤器正常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维修保养、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组织培训)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的培训工作。
    自动体外除颤器的日常管理主体应当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受训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复训。
    鼓励学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将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培训纳入日常培训项目。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紧急救护)
    鼓励社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社会参与)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和相关急救知识技能的公益宣传,倡导社会急救理念,弘扬救死扶伤精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动体外除颤器存在毁损、丢失等情况,可以通过12345热线平台等渠道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日常管理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做好自动体外除颤器日常管理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向社会通报。
    第十四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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